福建省售电市场监管办法(试行)印发
《福建省售电市场监管办法(试行)》也于近期发布,办法中对监管内容、监管措施、罚则等做出了规定。售电市场主体、电力交易机构和电力调度机构违反国家售电侧改革相关制度、有关电力及监管法规、电力交易规则的,
第十条对电网企业及其投资成立的售电公司的市场化售电业务与输配电业务、非市场化售电业务分开的情况实施监管。
电网企业投资成立的售电公司,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运营,确保市场化售电业务与输配电业务、非市场化售电业务分开。电网企业控股增量配电网拥有其运营权,在配电区域内仅从事配电业务。其竞争性售电业务,应逐步实现由独立的售电公司承担。鼓励电网企业与社会资本通过股权合作等方式成立产权多元化公司经营配电网。
第十一条对发电企业及其投资成立的售电公司的市场化售电业务与发电业务分开的情况实施监管。
已具有法人资格且符合售电公司准入条件的发电企业可到工商部门申请业务范围增项,并履行售电公司准入程序后,开展售电业务;发电企业也可投资成立售电公司,但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运营。发电企业开展的售电业务或其投资成立的售电公司开展的售电业务应与发电业务分开。
发电企业及其资本不得参与投资建设电厂向用户直接供电的专用线路,也不得参与投资建设电厂与其参与投资的增量配电网络相连的专用线路。
第十二条对售电市场主体遵守电力市场运行和交易规则的情况实施监管。
售电市场主体应自觉服从电力调度管理,遵守电力市场交易规则,参与辅助服务市场,按国家有关规定如实上报并公开有关信息。
第十三条对增量配电网项目纳入配电网规划的情况实施监管。
电网企业和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应当加强配电网统筹规划管理,增强规划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其配电网规划必须严格按照地方政府电力规划管理要求有序组织编制和实施。
增量配电网项目应当纳入地方政府编制的配电网规划。
增量配电网络建设应符合省级配电网规划,保证增量配电网业务符合国家电力发展战略、产业政策、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市场主体对电能配送的要求。
第十四条对电网企业和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的供电能力的情况实施监管。
电网企业和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应当加强配电网投资、建设和改造,具有能够满足其供电区域内用电需求的供电能力,保障供配电设施的正常运行。
配电网增量项目应遵循“整体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依据电力建设管理相关规章制度和技术标准,按照项目核准要求组织项目设计、工程招投标、工程施工等,开展配电网
增量项目投资建设。
售电公司获得配电网增量项目工程中标通知后,应按照监管要求,办理工程项目备案工作。
第十五条对电网企业和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的供电质量实施监管。
在电力系统正常的情况下,电网企业和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的供电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电力行业标准。
电网企业和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选择、安装、校验电压监测装置,监测和统计用户电压情况。监测数据和统计数据应当及时、真实、完整。
第十六条对售电市场主体保障供电安全和电力用户涉网安全的情况实施监管。
售电市场主体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遵守有关供电安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加强供电安全管理,建立、健全供电安全责任制度,完善安全供电条件,维护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依法处置供电突发事件,保障电力稳定、可靠供应。
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其供电区域内电力用户用电安全检查,履行相关安全责任。
电力用户应当加强涉网安全管理,强化受电设施建设、运行维护管理、安全隐患排查和应急管理,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用电设施安全隐患,维护电网安全稳定可靠运行。
第十七条对电网企业和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向用户或其他售电公司提供供电服务的情况实施监管。
第十八条电网企业和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在其配电区域内应当公平、无歧视向用户或其他售电公司提供报装、计量、抄表、收费、维修、投诉、停限电、紧急供电、用户受电工程建设咨询等各类供电服务:
(一)负责配电网络的调度、运行、维护和故障消除。
(二)负责配电网建设与改造。
(三)向各类用户无歧视开放配电网络,负责用户用电报装、增容和接电。
(四)向各类用户提供计量、抄表、收费、开具发票和催缴欠费等服务。
(五)承担其电力设施保护和防窃电义务。
(六)向各类用户提供电力社会普遍服务。公开配电网络的运行、检修和供电质量、服务质量等信息。受委托承担电力统计工作,统计汇总并公开配电网络的运行、检修、供电质量、服务质量和供电能力等信息。
(七)向售电市场主体提供配电服务、增值服务。
(八)向非市场主体提供保底供电服务。在售电公司无法为其签约用户提供售电服务时,直接启动保底供电服务。
(九)承担代付其配电网内使用的可再生能源电量补贴的责任。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业务。
第十八条对电网企业和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向其配电区域内用户提供配电网服务的情况实施监管。
电网企业和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向其配电区域内用户提供的配电网服务包括:
(一)向市场主体提供配电网络的可用容量、实际容量等必要的市场信息。
(二)与市场主体签订经安全校核的购售电合同。
(三)履行合同约定,包括电能量、电力容量、辅助服务、持续时间、供电安全等级、可再生能源配额比例、保底供电服务内容等。
(四)承担配电区域内结算业务,按照政府核定的配电价格收取配电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收政府性基金和交叉补贴,按合同向各方支付相关费用。
第十九条对电网企业和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承担电力保底服务和履行电力社会普遍服务义务的情况实施监管。
电网企业和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承担其配电运营区域内保底供电服务基本责任,向居民、农业、重要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等电力用户,具备市场交易资格选择不参与市场交易的电力用户,售电公司终止经营、无法提供售电服务的电力用户,以及政府规定暂不参与市场交易的其他电力用户实行保底供电服务。包括:
(一)按照国家标准或者电力行业标准提供安全、可靠的电力供应。
(二)履行普遍供电服务义务。
(三)按政府定价或有关价格规则向电力用户收取电费。
责任编辑:lix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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