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实施细则征意见

2017-02-13 19:32:54 北极星售电网  点击量: 评论 (0)
关于征求《黑龙江省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为积极稳妥推进我省售电侧改革,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售电公司的准入与退出等方面的管理细则,省发展改革委会同国


第七条已具有法人资格且符合售电公司准入条件的发电企业、电力建设企业、高新产业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供水、供气、供热等公共服务行业和节能服务公司可到工商部门申请业务范围增项,并履行售电公司准入程序后,开展售电业务。
 
除国网黑龙江电力有限公司存量资产外,现有符合条件的高新产业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其他企业建设、运营配电网的,履行相应的准入程序后,可自愿转为拥有配电业务的售电公司。
 
第三章准入程序
 
第八条“一注册”。黑龙江省电力交易中心负责按照售电公司市场注册规范指引提供售电公司注册服务。售电公司市场注册规范指引由省电力交易中心另行制定。符合准入条件的售电公司自主选择电力交易机构办理注册,获取交易资格。省外注册的售电公司来我省开展业务,无须重复注册,直接进入公示程序。
 
第九条“一承诺”。售电公司办理注册时,应按固定格式签署信用承诺书、法人代表人声明,填写售电公司信息表(包括关联用户信息)、从业人员信息登记表,并向省电力交易中心提交以下资料: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资产证明等信息。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还需提供配电网电压等级、供电范围、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等相关资料,承诺切实履行与电网企业相同的责任和义务。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向东北能源监管局申请办理。
 
第十条“一公示”。省电力交易中心接受注册后,对于售电公司提供材料不完整或不符合要求的,原则上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否则视同接受注册。接受注册后,省电力交易中心要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和省发展改革委网站,将售电公司满足准入条件的信息、材料和信用承诺书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个月。对售电公司有异议,可向省电力交易中心反映。
 
第十一条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售电公司,注册手续自动生效。省电力交易中心将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售电公司纳入自主交易市场主体目录,实行动态管理并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和省发展改革委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公示期间存在异议的售电公司,注册暂不生效,暂不纳入自主交易市场主体目录。售电公司可自愿提交补充材料并申请再次公示;经两次公示仍存在异议的,由省发展改革委核实处理。
 
第十三条“三备案”。黑龙江省电力交易中心按月汇总售电公司注册情况,向省发展改革委、东北能源监管局和政府引入的第三方征信机构备案。
 
第十四条售电公司(包括关联用户信息)注册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省电力交易中心申请变更。业务范围、公司股东、股权结构等有重大变化的,售电公司应再次履行承诺、公示及备案程序。
 
第四章售电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五条售电公司享有以下权利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照有关市场交易规则参与电力市场交易。条件成熟时,售电公司可以自主选择交易机构跨省跨区购电。
 
(二)同一配电区域内可以有多个售电公司。同一售电公司可在省内多个配电区域内售电。
 
(三)可向用户提供包括但不限于合同能源管理、综合节能、合理用能咨询和用电设备运行维护等增值服务,并收取相应费用。
 
(四)承担保密义务,不得泄漏用户信息。
 
(五)服从电力调度管理和有序用电管理,执行电力市场交易规则。
 
(六)参照国家颁布的售电合同范本与用户签订合同,提供优质专业的售电服务,履行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并获取合理收益。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向省电力交易中心备案。合同范本由国家能源局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七)受委托代理用户与电网企业的涉网事宜。
 
(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信用中国”网站和省发展改革委网站上公示公司资产、经营状况等情况和信用承诺,依法对公司重大事项进行公告,每年公布一次公司年报。
 
(九)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干涉用户自由选择售电公司的权利。
 
第十六条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享有以下权利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拥有并承担售电公司全部的权利与义务。
 
(二)拥有和承担配电区域内与电网企业相同的权利和义务,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保底供电服务和普遍服务。
 
(三)承担配电区域内电费收取和结算业务。按照政府核定的配电价收取配电费;按合同向各方支付相关费用,并向其供电的用户开具发票;代收政府性基金及附加,交省电力公司汇总后上缴财政;代收政策性交叉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电网企业进行结算。
 
(四)承担配电网安全责任,确保承诺的供电质量。
 
(五)按照规划、国家技术规范和标准投资建设配电网,负责配电网运营、维护、检修和事故处理,无歧视提供配电服务,不得干预用户自主选择售电公司。
 
(六)同一配电区域内只能有一家公司拥有该配电网运营权。不得跨配电区域从事配电业务。
 
(七)承担代付其配电网内使用的可再生能源电量补贴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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