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广东电力市场管理实施细则(准入退出部分)、(信用管理部分)

2018-08-31 14:04:54 南方能监局  点击量: 评论 (0)
南方能监局日前发布了《关于征求南方(以广东起步)电力现货市场系列规则》,其中包含广东电力市场管理实施细则(准入退出部分)和(信用管理部分),详情如下:

南方能监局日前发布了《关于征求南方(以广东起步)电力现货市场系列规则》,其中包含广东电力市场管理实施细则(准入退出部分)和(信用管理部分),详情如下:

1 1 总述

为规范电力市场主体的市场准入与退出业务,保障南方(以广东起步)电力现货市场安全有序运转,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 号)及其配套文件、《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粤发〔2015〕14 号)、《广东省有序放开发用电计划和推进节能低碳电力调度实施方案》(粤发改能电〔2017〕48 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开展电力现货电能量市场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能源〔2017〕1453号)等文件要求,根据《广东电力市场运营基本规则(试行)》制定本细则。

2 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各类电力市场主体在广东电力交易中心的注册服务与管理,电力交易中心的注册服务与管理包括市场注册、信息变更、市场注销、备案公示等。

3 引用文件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国家能源局南方监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售电侧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及相关配套改革方案的通知》(粤发改能电〔2017〕48 号)

4 术语定义

(1)交易中心:指广东电力交易中心。

(2)交易系统:指广东电力交易系统。

广东电力市场管理实施细则(准入退出部分)

(3)市场主体,本业务指导书所指的各类市场主体包括发电企业、售电企业和电力用户。

(4)发电企业,是指符合市场准入条件,依法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的企业。

(5)售电企业,是指符合市场准入条件,提供售电服务或配售电服务的市场主体。售电公司分为三类:第一类是电网企业的售电公司;第二类是社会资本投资增量配电网,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第三类是独立的售电公司,不拥有配电网运营权,不承担保底供电服务。

(6)电力用户,分为大用户和一般用户,大用户是指参与进入广东省直接交易目录,参与市场方式只能二选;一般用户是指中小型电力用户,只能参与零售市场,须通过一家售电公司购电。

5 市场准入

5 .1 基本要求

参加电力市场交易的发电企业、售电公司、电力用户、独立辅助服务提供者等,应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财务核算、信用良好、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实体。非独立法人的发电企业(供电企业保留的抽水蓄能电厂除外)、电力用户经法人单位授权,可参与相应市场交易。

5 .2 准入条件

5.2.1 发电企业准入条件

(1)满足国家和行业有关发电企业并网规范、电网调度运行技术标准要求。

广东电力市场管理实施细则(准入退出部分)

(2)参与电能量市场的发电企业(机组),须符合国家和广东省有关准入条件。

(3)并网自备电厂参与市场化交易,须公平承担社会责任、承担国家依法合规设立的政府性基金,以及与产业政策相符合的政策性交叉补贴和系统备用费。

(4)具备电量分时计量与数据传送条件,数据准确性与可靠性应能满足交易要求。

(5)省外以“点对网”方式向广东省送电的燃煤发电企业(包括桥口电厂、鲤鱼江电厂),视同广东省内电厂(机组)参与广东电力市场交易。南方区域符合要求的其他类型机组,按本细则相关要求参与广东电力市场交易。

5.2.2 电力用户准入条件电力大用户和一般用户均需满足如下条件:

(1)符合国家和广东省有关准入条件。

(2)拥有自备电厂的用户应按规定承担国家依法合规设立的政府性基金,以及与产业政策相符合的政策性交叉补贴和系统备用费。

(3)微电网用户应满足微电网接入系统的条件。

(4)具备安装双表双终端条件,且具备电量分时计量与数据传送条件,数据准确性与可靠性应能满足交易要求。

(5)直接参加批发市场交易的电力大用户,在满足前述条件基础上,还应具备日前负荷预测、按要求报送分时电力需求曲线的技术能力。

5.2.3 售电公司准入条件

广东电力市场管理实施细则(准入退出部分)

(1)符合国家和广东省有关售电公司准入标准。

(2)具备日前负荷预测、按要求报送分时电力需求曲线和报价信息的技术能力。

5.3 准入程序

参与电力市场的发电企业、售电公司、电力用户应符合国家、广东省有关准入条件,按照如下程序完成市场准入:

5.3.1 发电企业准入

符合准入条件和有关要求的发电企业(机组),需要向电力交易机构提出准入申请,按规定程序纳入发电企业准入目录。

5.3.2 电力用户准入

符合准入条件的电力用户向政府主管部门提出准入申请,按规定程序纳入电力用户准入目录。

5.3.3 售电公司准入

符合准入条件的售电公司,向电力交易机构提出准入注册申请,按照“一注册”、“一承诺”、“一公示”、“四备案”的流程完成准入注册。

5.3.4 其他市场主体准入

符合准入条件的独立辅助服务提供者等市场主体,按照规定程序完成准入。

6 市场注册

6 .1 工作制度电力交易机构建立《广东电力市场售电公司准入退出规范指引》、《广东电力市场发电企业注册规范指引》、《广东电力市场电力用户注册规范指引》等市场注册管理工作制度,报省级政府主管部门和能源监管机构备案。

6 .2 注册程序

6.2.1 发电企业注册

(1)电力交易机构将纳入准入目录的发电企业信息录入交易系统,供电企业根据发电企业名称反馈相匹配的电厂编码至交易系统。

(2)发电企业在交易系统提交企业管理员权限申请,并上传相关申请证明材料。企业管理员权限申请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企业管理员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文件、企业管理员身份证文件。企业管理员授权委托书须加盖企业公章,注明授权起止期限及签署日期。系统2 个工作日内完成核验,核验符合条件的,自动赋予管理员权限。

(3)发电企业获得企业管理员资格后,在交易系统填写发电企业注册信息,系统核验通过后注册生效。

6.2.2 售电公司注册

(1)售电公司应按要求签署信用承诺,在交易系统填写注册信息、上传相关附件,向电力交易机构提交准入注册申请,并将书面申请材料及相关证明材料原件提交电力交易机构现场核验。

(2)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信用承诺书、售电公司注册申请表、企业基本情况说明、公司章程、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营业执照、企业经营场所的房产证件或租赁协议、广东电力市场管理实施细则(准入退出部分)银行开户许可证、资产证明、企业设备情况证明、企业及从业人员资质情况及证明等。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除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交:安全生产组织和制度、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配电区域网络分布证明材料、配售电业务服务章程等。

(3)电力交易机构受理准入注册申请后,在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注册资料完整性核验。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规范要求的,退回售电公司补充和完善;材料完整的,进行信息公示。

(4)信息公示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售电公司的信用承诺书、基本情况、资产情况、专业人员信息、经营场所和设备信息以及供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仅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提供)等。

(5)每月月初前 5 个工作日内,电力交易机构对上月提交申请并通过核验的售电公司,在交易系统上公示 1 个月。

逾期提交申请的售电公司转入下月公示。

(6)公示期间有异议的,需以实名、书面形式提交电力交易机构。对于公示材料不完整、信息不准确等异议,经电力交易机构核验确认后,通知售电公司补充完善并继续公示。对于存在弄虚作假、不满足准入条件等异议的,电力交易机构在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并出具书面调查结论,如确认不存在上述情况的,予以继续公示;

如存在上述情况,公示期满不予以准入。

(7)经过两次公示仍存在同类异议的售电公司,由电力交易机构上报省级政府主管部门和能源监管机构核实处广东电力市场管理实施细则(准入退出部分)理。

(8)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售电公司,纳入广东省售电公司准入目录,准入及注册自动生效,并在交易系统上公开,实施动态管理。

6.2.3 电力用户注册

(1)电力交易机构在交易系统中维护市场用户准入目录。

(2)电力用户在交易系统提交企业管理员权限申请,并上传相关申请证明材料。企业管理员权限申请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有效的企业管理员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企业管理员身份证文件。企业管理员授权委托书须加盖企业公章,注明授权起止期限及签署日期。交易机构 2 个工作日内核验完证明材料,赋予用户管理员权限。

(3)电力用户获得企业管理员资格后,在交易系统提交注册申请,供电企业根据注册信息反馈与电力用户相匹配的用电信息(包括用电户号、用电户名、计量点号、结算户名、行业分类、电压等级、用电性质等信息)。电力用户核实供电企业反馈的用电信息后,交易系统自动完成注册。

(4)电力用户注册信息原则上由交易系统自动完成核验;附件信息需要人工核验的,电力交易机构在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核验通过后,电力用户注册自动生效。

(5)供电企业应为准入的电力用户做好计量服务,具备电量分时计量能力和数据传送条件。单表单终端电力用户可暂时参与市场交易,供电企业应在不迟于电力用户参与市

场交易的一个完整月内,为其安装双表双终端。

(6)供电企业提供前三年全省电力用户的分月历史用电量数据,用于用户准入标准测算、市场规模安排和中长期交易电量限值计算。

6 3 .3 市场主体授权

6.3.1 发电企业注册生效后,须登录交易系统,填写发电机组默认出力报价参数、默认启动报价参数等交易基本信息,系统自动获取发电机组物理参数电力交易机构核实通过后,企业管理员授权企业内部交易员资格,取得交易、结算权限。

6.3.2 电力用户注册生效后,签订代理协议书、上传零售结算方案取得交易、结算权限。

6.3.3 售电公司提交履约保函后,企业管理员授权企业内部交易员资格,即获得交易、结算权限。

6.3.4 同一市场主体在同一授权时间期限内只能出具一份企业管理员授权委托书。电力交易机构收到同一市场主体出具的同一授权时间期限内多份购售电合同及授权委托书的,应将相关情况上报省级政府主管部门,视为扰乱电力市场秩序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取消其交易资格。

6.3.5 原授权书未过期的情况下,市场主体需要更换企业管理员,须出具原授权作废说明方可更换。

6.3.6 发电企业、售电公司、参与批发市场交易的电力大用户除企业管理员外,可结合市场交易实际需要,在交易系统添加交易员。交易员由企业管理员负责认证、管理和业务操作资格分配。

6.3.7 一个身份证只能注册一个账户,一个账户只能关联一个市场主体,代表该市场主体进行相关系统操作。企业管理员、交易员经企业授权后,其在交易系统的所有操作均代表其企业行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相关法律后果均由授权企业承担。

6.3.8 交易员应参与电力交易机构培训,培训合格具备相应的能力后,方可取得相应技术资格的操作权限。

6.3.9 不参与批发市场交易的电力用户除企业管理员外,原则上不得添加其他系统操作人员。

6 64 .4 市场主体信息变更

6.4.1 市场主体注册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在变化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向电力交易机构申请注册信息变更。

6.4.2 发电企业的基本信息变更,应向电力交易机构提交变更申请。信息变更材料核验原则上由系统自动完成,核验通过后变更自动生效。发电企业的机组信息变更,不涉及物理运行参数信息的,由发电企业向电力交易机构提供;涉及物理运行参数信息的,由电力调度机构确认并重新签订并网调度协议,向电力交易机构提供。

6.4.3 电力用户的基本信息变更,应向电力交易机构提交变更申请。信息变更材料核验原则上由系统自动完成,核验通过后变更自动生效。其中,电力用户的用电信息变更,由供电企业推送至交易系统,系统核验完成后变更生效。已参与市场化交易的电力用户新增的用电户号,自核验通过后的第 6 个工作日纳入市场交易范围。

6.4.4 售电公司注册信息变更分为一般变更和重大变更。售电公司的名称、法定代表人、股东和股权结构等信息变更属于重大变更,上述情形以外的信息变更属于一般变更。售电公司申请注册信息一般变更的,电力交易机构在 5个工作日内完成信息变更材料核验,核验通过后变更自动生效。售电公司申请注册信息重大变更的,应再次履行承诺、公示等手续。售电公司信息变更导致不再符合准入条件的,电力交易机构按有关规定强制其退出市场;售电公司信息变更仍符合准入条件,但导致交易电量等发生变化的,按相关细则执行。

6.4.5 售电公司申请注册信息重大变更的,应将信用承诺书、售电公司重大变更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向电力交易机构提交。电力交易机构在收到售电公司变更申请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完成完整性核验,确认无误后予以公示。

6.4.6 售电公司重大变更相关证明材料规范要求如下:

(1)企业名称变更的,须提交工商核准变更通知书、变更后营业执照、公司章程、银行开户信息、企业管理员授权委托书。

(2)法定代表人变更的,须提交变更后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变更后企业管理员授权委托书。

(3)股东情况、股权结构变更的,须提交变更后的股东身份信息、股权转让协议、公司章程及工商部门备案登记材料等相关文件。

6.4.7 每月初 5 个工作日内,电力交易机构对上月提交重大变更申请并核验通过的售电公司,在交易系统向社会公示 7 个工作日。逾期提交申请的售电公司转入下月公示。

6.4.8 市场主体注册信息发生变化但未及时办理注册信息变更的,经电力交易机构核实后,上报省级政府主管部门和能源监管机构,以提供注册信息有误记入信用记录,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5 市场主体停牌

6.5.1 因违反交易规则及市场管理规定等情形,需限时整改的市场主体,整改期间暂停该市场主体的交易权限。暂停期间,该市场主体市场义务仍需继续履行,尚未完成交割的交易成交电量仍按规则结算。存在下列情形的,电力交易机构暂停其交易资格:

(1)因违反交易规则,经能源监管机构、政府部门核实,并出具正式函件要求限时整改的;

(2)因违反市场管理规定,经电力交易机构核实,并出具正式函件通知且拒不改正的;

(3)限期整改期间未达到整改要求的。

6.5.2 市场主体因上述情形停牌,停牌当日未开展交易,

当日停止其交易权限;停牌当日已开展交易,自停牌之日起次日停止其交易权限,停牌期间其交易和结算权限如下:

(1)发电企业停牌期间,尚未完成交割的交易成交电量仍按规则结算。

(2)批发用户停牌期间,不得与售电公司建立代理关系,尚未完成交割的交易成交电量仍按规则结算。

(3)零售用户停牌期间,不得与其他售电公司建立代理关系,实际用电量按市场实时价格结算。

(4)售电公司停牌期间,暂停新建代理关系的权限,尚未完成交割的交易成交电量仍按交易规则结算。其代理的电力用户可与其自主协商解除代理关系。

65.3 市场主体按要求完成整改,经电力交易机构核实或省级政府主管部门和能源监管机构认可并出具正式通知或函件后,按照相关通知或函件要求,对该市场主体复牌。市场主体自复牌之日起恢复其交易资格和交易权限。

7 代理关系

7 71 .1 代理关系建立

7.1.1 电力用户与售电公司签订购售电合同后,电力用户与售电公司均可在交易系统向对方发起代理关系确认申请,提交加盖双方公章的代理关系确认协议书,系统校验通过后,代理关系正式确立,原则上代理关系期限与确认协议书一致。

7.1.2 代理关系自电力用户及售电公司双方确认之日起建立,自建立之日起次月生效。

7.1.3 售电公司向电力用户发起代理关系申请后,电力用户代理关系视为已锁定,其不得再发起代理关系确认申请,其他售电公司亦不得向该电力用户发起代理关系申请。

电力用户认为该售电公司无权或越权与其建立代理关系的,应向电力交易机构提交正式函件,说明相关情况,并请电力交易机构核实处理。

71.4 售电公司或电力用户提供虚假信息违规发起代理关系申请的,电力交易机构核实后,应将相关情况上报省级政府主管部门和能源监管机构处理。

7.1.5 电力用户注册生效后次月,未参与批发市场交易或未与售电公司建立代理关系,视为市场化用户,实际用电量按市场实时价格结算。

7 72 .2 代理关系终止

7.2.1 电力用户与售电公司在交易系统建立代理关系到期后视为代理关系终止。电力用户未参与批发市场交易或未及时与新的售电公司建立代理关系,实际用电量按市场实时价格结算。

7.3 代理关系提前终止

7.3.1 电力用户与售电公司在交易系统建立代理关系后,代理关系不能随意更改。因市场主体自身原因,提前终止代理关系,需双方协商同意,签订代理关系提前终止声明并加盖双方公章。电力用户与售电公司均可在交易系统向对方发起代理关系提前终止申请,提交代理关系提前终止协议书,系统校验通过后,代理关系正式终止。

7.3.2 因电力用户与售电公司其中一方原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电力交易机构可依据省级政府主管部门和能源监管机构裁决,或仲裁机关、司法机关仲裁或判决强制终止代理关系。

7.3.3 代理关系提前终止后,当月按原代理关系正常交易及结算,自次月起生效。

8 市场退出

8 1 .1 申请 退出

8.1.1 售电公司申请退出

(1)售电公司申请退出市场,或因运营不善、资产重组或者破产倒闭导致无法履约等特殊原因退出市场的,应至少提前 45 天向省级政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同时抄送能源监管机构、电力交易机构以及供电企业和电力用户等利益相关方。

(2)申请退出之前,售电公司应解除与电力用户建立的代理关系,缴清市场化费用及欠费,处理完毕尚未完成交割的交易成交电量。

(3)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申请退出时,除上述要求外,还应提供妥善处置配电资产的证明或者由供电企业接收并提供保底供电服务的相关文件。

(4)申请退出需要提交的材料包括:退出申请表、已签订的交易合同履行或处理完毕的相关证明材料、妥善处置配电资产的证明或者由供电企业接收并提供保底供电服务的相关文件(仅限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

(5)电力交易机构受理退出申请后,5 个工作日内完成对退出申请的核验,通过核验的,通过交易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 10 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电力交易机构从售电公司准入目录中剔除,按月将售电公司退出情况生成备案信息,向省级政府主管部门和能源监管机构备案。

(6)其他按国家和广东省相关规定执行。

8.1.2 电力用户申请退出

(1)电力用户参加电力市场交易后,原则上不得退出。

(2)已退出市场的电力用户由电网企业下属供电企业或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承担保底供电责任,用电价格在缴纳输配电价的基础上,按照政府核定的居民电价的1.2-2 倍执行,具体价格水平由广东省价格管理部门确定。

(3)批发用户申请退出之前,应缴清市场化结算费用,处理完毕尚未完成交割的交易成交电量。零售用户退出之前,应解除代理关系,并缴清市场化结算费用。

(4)电力交易机构受理退出申请后,5 个工作日内完成对退出申请的核验,核验通过后退出生效,从电力用户准入目录中剔除。电力交易机构按月将电力用户退出情况生成备案信息,向省级政府主管部门和能源监管机构备案。

8 82 .2 强制退出

8.2.1 市场主体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准入条件,或因其他法律法规有关规定需要退出电力市场的,电力交易机构按有关规定强制其退出市场,将其从市场主体目录中删除。电力交易机构按月将市场主体强制退出情况生成备案信息,向政府主管部门和能源监管机构备案。

8.2.2 市场主体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违反市场规则、滥用市场力、恶意扰乱市场秩序、发生重大违约行为且拒不整改的、发生窃电行为,被政府主管部门、能源监管机构或司法机关列入黑名单的,强制退出市场。有关法人、单位和机构情况记入信用评价,三年内不得再进入市场。

8.2.3 强制退出后,市场主体应缴清市场化费用及欠费;

售电公司及由售电公司代理参与交易的电力用户须解除代理关系;被强制退出市场的市场主体,除按国家规定妥善处理上述工作外,还需要提供保障,以支付差错追补费用。

8.2.4 售电公司强制退出市场

(1)强制退出公示期间,售电公司可转让尚未完成交割的交易成交电量,受让方须继续履行。

(2)强制退出后,未转让成功的,场外交易合同中关联的发电企业应调减相应成交量,售电公司须根据合同中的违约条款履行相应责任;场内交易成交量由电力交易机构强制处置,如产生负收益,由退出的售电公司承担。

同时,售电公司须根据零售合同中的违约条款履行相应责任,其代理的电力用户可选择保底售电公司,后续交易过程中电力用户可更换其他售电公司代理参与交易,代理关系自建立之日起次月生效。如电力用户不接受保底售电公司和保底服务合同参与交易,电力用户的实际用电量按市场实时价格结算。保底售电公司、保底服务合同由省级政府主管部门按相关程序确定。

8.2.5 电力用户强制退出市场

电力用户被强制退出市场的,由电网企业下属供电企业或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承担保底供电责任,电力用户用电电价在缴纳输配电价的基础上,按照政府核定的居民电价的 1.2-2 倍执行,具体价格水平由广东省价格管理部门确定。

8.2.6 国家或广东省有其他有关政策和规定的,按相关政策和规定执行。

8 83 .3 市场主体注销

(1)申请退出和强制退出电力市场的市场主体,由电力交易机构在交易系统注销其交易账号及交易资格,但保留其历史信息。

(2)电力交易机构按月汇总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售电公司注册、变更、停牌和注销情况,通过交易系统向省级政府主管部门和能源监管机构备案。

1. 总述

为指导、规范、明确电力市场信用管理工作,实现对电力市场信用与风险的量化评估、预警和控制,保障南方(以广东起步)电力现货市场安全有序运转,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 (中发〔2015〕9 号)及其配套文件、《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粤发〔2015〕14 号)、《广东省有序放开发用电计划和推进节能低碳电力调度实施方案》(粤发改能电〔2017〕48 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开展电力现货电能量市场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能源〔2017〕1453 号)等文件要求,根据《广东电力市场运营基本规则(试行)》制定本细则。

2. 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广东电力中长期市场的运营和南方(以广东起步)现货电能量市场的运营。

3. 引用文件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

广东电力市场交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粤经信电力函〔2018〕199 号。

4. 术语定义

(1)履约风险,又称交易对手风险,指交易对手方在广东电力市场管理实施细则(信用管理部分)市场活动中不履行到期债务的风险。

(2)信用额度,指市场主体拥有的信用限度。市场主体在进行市场活动时需要根据相关规定拥有一定的信用额度,不同的市场活动可以规定不同的信用额度要求。市场主体信用额度由无担保信用额度和担保信用额度组成。

(3)交易信用额度,指市场主体用于中长期市场交易需要的信用额度。

(4)结算信用额度,指市场主体用于开展电力市场结算时需要的信用额度。

(5)无担保信用,指根据信用评价结果授予市场主体的信用额度,不需要市场主体提供履约担保。

(6)担保信用,指市场主体通过各种担保手段获得的信用,其额度由市场主体自行选择,依法设立,目前主要采用履约保函形式,视情况也可在市场主体自愿前提下采用现金担保形式。

(7)履约保函,指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颁发金融许可证且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应市场主体的要求,向电网企业或电力交易机构开立的保证该市场主体履行市场化交易及结算义务的书面信用担保凭证。

(8)现金担保,指市场主体自愿向电力交易机构缴纳的银行支票或现金,以保证该市场主体履行市场化交易及结算义务的担保形式。

(9)交易履约风险,指市场主体参与中长期市场引起的履约风险。

(10)结算履约风险,指市场主体进行结算相关活动的履约风险。

(11)交易信用占用度,指市场主体的交易履约风险占其拥有的交易信用额度的比率。

(12)结算信用占用度,指市场主体的结算履约风险占其拥有的结算信用额度的比率。

5. 管理内容

5.1. 信用管理

广东电力市场信用管理由广东电力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交易中心”)负责。交易中心根据授权进行电力市场信用评价和管理,根据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结果和市场运营情况,建立市场主体信用管理机制。

5.2. 信用管理对象

现阶段,信用管理对象为参与电力批发市场的售电公司和电力大用户。

5.3. 信用管理主要内容

信用管理主要内容包括:市场主体信用额度管理、履约风险评估、履约担保管理、信用预警管理、履约风险控制等。

6. 职责分工

6.1. 交易中心职责

(1)组织制定电力市场信用管理制度和办法。

(2)对信用管理对象进行信用评价、信用额度计算、履约风险评估、信用预警、履约风险控制和履约担保管理。

6.2. 市场主体职责

(1)遵守电力市场信用管理的制度和办法,主动配合开展信用评价。

(2)按照信用管理结果及时足额提交履约担保。

(3)配合落实信用预警和履约风险控制措施。

6.3. 电网企业职责

按有关程序使用市场主体提交的履约担保。

其中市场主体的结算电费缴费信息及欠费信息由电网企业系统自动推送至交易系统。

6.4. 监管单位职责

能源监管机构和政府部门按职能履行信用管理监管职责。

7. 市场履约风险

7.1. 市场履约风险分类

市场履约风险分为交易履约风险和结算履约风险两类。

7.2. 交易履约风险

交易履约风险按以下公式计算:

交易履约风险=∑单品种持有合约交易风险

单品种持有合约交易履约风险=单品种持有合约成本-单品种持有合约价值+单品种持有合约价值×Q%

单品种持有合约成本=∑(买入合约量×买入合约价)-∑(卖出合约量×卖出合约价)单品种持有合约价值=单品种 T 日综合价格×单品种 T日净合约量

7.3. 结算履约风险

市场主体的结算履约风险由市场主体的历史欠费、未到期账单费用、已清算交易费用、未清算交易费用四部分组成,计算公式如下:

T 日的结算风险=历史欠费+未到期账单费用+已清算交易费用+未清算交易费用

(1)历史欠费

市场主体的历史欠费,是指交易中心或电网企业已经出具结算单据,但市场主体超过付款期限,截至 T 日尚未支付的款项。

(2)未到期账单费用

市场主体的未到期账单费用,是指交易中心或电网企业已出具正式结算账单,市场主体在付款期限内截至 T 日尚未完成支付的款项。市场主体已结算并出具账单但未到期的现货市场结算款项和中长期合约分割到相应时间段内的结算款项等,均属于市场主体的未到期账单费用。

(3)已清算交易费用

市场主体的已清算费用,是指市场主体已经完成交易,交易中心已开展日清算、但尚未完成结算、未出具正式结算账单的款项。市场主体已交易并开展日清算、但尚未完成结算流程的现货市场结算款项和中长期合同分割到相应时间段内的结算款项等,均属于市场主体的已清算交易费用。

(4)未清算交易费用

市场主体的未清算费用,是指市场主体已经完成交易,但交易中心尚未完成日清算的款项。市场主体已交易但未开展日清算的现货市场结算款项和中长期合同分割到相应时间段内的结算款项等,均属于市场主体的未清算交易费用。

T 日未清算交易费用=市场主体上一年度最大用电月日平均用电量*7*0.1

T 日未清算交易费用计算值小于 1 万元的,按 1 万元计。

售电公司的 T 日未清算交易费用,以其代理用户上一年度最大用电月日平均用电量为衡量标准。

8. 信用预警

8.1. 信用额度要求

(1)信用管理对象参与中长期市场交易,交易信用额度须大于或等于交易履约风险。

(2)信用管理对象参与电力市场结算,结算信用额度须或大于等于结算履约风险。

8.2. 信用占用度

交易中心通过交易信用占用度和结算信用占用度来对市场主体的信用额度进行信用预警管理,并及时通知市场主体通过适当的手段满足市场交易信用要求。

(1)交易信用占用度=交易风险/交易信用额度;

(2)结算信用占用度=结算风险/结算信用额度。

8.3. 信用预警措施

交易中心定期对市场主体的信用占用额度进行跟踪监控,并结合监控结果采取警示措施:

(1)当市场主体任何一类信用占用度达到 70%时,对市场主体进行信用额度预警通知。

(2)当市场主体任何一类信用占用额度达到 90%时,对市场主体进行信用额度告警通知。

(3)若市场主体的交易信用占用额度等于或大于 100%时,暂停其在中长期市场的市场交易资格,并对其中长期电能量市场典型曲线合约进行强制处理。

(4)若市场主体的结算市场信用占用额度等于或大于100%,则暂停其所持有的交割月的年、月、周等中长期合约、现货市场成交结果以及相关零售合约的结算资格。

当市场主体收到信用额度预警及告警通知后,为了保证交易和结算的正常进行,可以采取措施减小信用占用额度。

现阶段,降低结算信用占用额度的措施有:

(1)提交有效期覆盖至下一次保函收取日的结算履约保函,从而提升结算信用额度;

(2)交清历史欠费,或支付未到期账单费用,从而减少结算风险。

现阶段,降低交易信用占用额度的措施主要是:提交有效期覆盖至下一次收取日的交易履约保函。

市场主体不能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相应履约保函的,可以用现金担保形式补齐应缴额度。以现金担保形式缴纳部分,在补齐对应金额履约保函后,现金担保部分予以退还。在此过程中所提交现金担保产生的孳息不予返还。市场主体所持有的中长期合约中,有未来六十天进入交割日的,将对市场主体进行信用额度提示通知。信用额度提示通知的内容包括:相应的中长期合约交割日、交割日即将计入待交割结算风险的金额、准备结算履约保函的提示等。

8.4. 信用信息披露

市场主体的交易信用额度、交易履约风险、交易信用占用额度、单品种持有合约交易风险、结算信用额度、结算履约风险、结算信用占用额度等信用管理相关信息,均在广东电力交易系统上进行信息披露。

9. 履约保函

9.1. 基本要求

(1)交易履约保函和结算履约保函均由交易中心负责收取和管理。

(2)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只能对本集团成员单位开具履约保函。

(3)交易中心建立履约保函管理工作制度,明确保函的接收、管理、退还、使用申请、执行情况记录和通报程序等。

(4)买卖双方成交后,按持有合约价值的规定比率收取履约保函,并根据成交情况定期缴纳,满足风险控制要求。

履约保函的收取标准按照能源监管机构和政府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5)市场主体需按照公开发布的标准在规定时间内足额缴纳保函。未能按时足额缴纳的,交易中心有权根据相关规定对其采取暂停交易资格等风险控制措施。

(6)当市场主体交易行为存在较大风险时,交易中心有权要求市场主体追加履约保函。

(7)由广东交易中心统一负责履约保函的计算、收取和管理,组织市场主体按规定缴纳保函。

9.2. 交易履约保函

(1)保函提交主体和受益人

现阶段,交易履约保函提交主体为售电公司,受益人为广东电力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

(2)保函额度计算周期

交易中心在每个中长期集中交易日闭市后,计算市场主体应缴纳的交易履约保函金额。

(3)保函有效期

市场主体所缴纳的交易履约保函有效期至少应覆盖至下一个履约保函计算日。

(四)保函覆盖范围

交易履约保函覆盖范围为中长期集中竞争交易合约。

9.3. 结算履约保函

(1)保函提交主体和受益人

现阶段,结算履约保函提交主体为售电公司,受益人为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

(2)保函缴纳周期

交易中心应在每日现货市场结算后,计算市场主体应缴纳结算保函金额。

(3)保函有效期

结算履约保函有效期至少应覆盖至下一个月度结算缴费截止日。

(4)保函覆盖范围

结算履约保函覆盖范围为进入结算周期的中长期交易市场合约和基数合约、现货市场成交合约以及相关的零售合约。

9.4. 履约保函开立

市场主体以自愿为原则,在银行或本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开立履约保函。

9.5. 履约保函接收

(1)履约保函提交人需向交易中心提交履约保函原件及承诺书。承诺书需市场主体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市场主体单位公章。

(2)为补足信用额度而重新开立履约保函的市场主体,或原履约保函已过期需重新开立履约保函的市场主体,应当将重新开立的履约保函原件及承诺书一并提交至交易中心。

(3)交易中心收到市场主体提交的履约保函后,5 个工作日内向市场主体开具履约保函接收证明。

9.6. 履约保函信息

交易中心应将履约保函收取、执行情况等相关信息及时上报能源监管机构和政府部门。

9.7. 履约保函执行

(1)交易履约保函执行:市场主体持有的中长期典型曲线交易合约被强制处理后出现亏损的,交易中心可使用履约保函,并向履约保函开立单位出具履约保函原件,要求支付款项,同时向相关市场主体发出执行告知书。

(2)结算履约保函执行:市场主体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相关结算费用的,电网企业可向交易中心提出使用履约保函,并向履约保函开立单位出具履约保函原件,要求支付款项,同时向相关市场主体发出执行告知书。

(3)电网企业应于履约保函执行前 5 个工作日内,向交易中心提出借用履约保函原件的申请,在做好借用记录后,由交易中心将履约保函原件交电网企业。电网企业完成履约保函执行工作后,应于执行完毕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将履约保函原件交还交易中心,并做好交还记录。

(4)对履约保函执行事宜有异议的市场主体,需于执行告知书发出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电网企业、交易中心提出异议。经核实市场主体无欠费或欠费金额计算错误的,已通过履约保函支付的欠款将在 30 个工作日内退还。

9.8. 履约保函退还

(1)市场主体可向交易中心申请退还履约保函。

(2)市场主体申请退还履约保函需向交易中心提供以下材料:电网企业对于该市场主体已完成费用结算的相关依据;申请退还履约保函的书面申请,须加盖单位公章;履约保函领取人的授权委托书、身份证,须由市场主体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

(3)交易中心在收到市场主体申请后,对相关材料的完备性进行核验,在核验确认无误之日起的 10 个工作日内退还相应的履约保函。

10. 强制措施

为防范市场履约风险,交易中心可采取暂停交易资格、合约强制处置、要求追加履约担保、设立市场应急资金等强制措施。

10.1. 暂停交易资格

市场主体未按时足额缴纳履约保函,经交易中心书面提醒仍拒不足额缴纳的,交易中心可对其实施以下措施:

(1)对于不满足交易信用要求的市场主体,暂停其在中长期市场的交易资格,或实施临时的净合约量限制和累计交易量限制,在下一个交易日开始针对其所持有合约实施强制处置,直至满足履约保函要求为止。强制处置过程中交易中心找不到对家无法成交的情况下,由保底售电公司接盘,保底售电公司在接替原来售电公司继续履约的过程中,产生盈利的归保底售电公司所有,产生亏损的由被接替售电公司剩余的代理电量按比例承担(自接替之日起计)。同时,由交易中心根据信用评价办法对其进行信用扣分,或按有关程序将其纳入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

(2)对于不满足结算信用要求的市场主体,暂停其在现货市场的交易和结算资格,对其所持有的已进入交割的中长期合约进行强制处理,售电公司持有的零售合约不再作为结算依据,其所代理的零售用户转由保底售电公司代理;

10.2. 追加履约担保

交易中心有权通过市场交易行为评估,对存在恶意投机等较大风险的特定市场主体临时暂停交易申报、追加履约保函等措施。

10.3. 应急资金

交易中心预收一定额度的市场应急资金。当市场主体无法及时履行相关债务时,由市场应急资金先行支付。使用全部的市场应急资金仍不能完全支付的部分,将按违约事件发生当月市场成员成交金额比例,分摊给所有市场成员承担。

在启用应急资金先行支付的同时,启动法律程序对相关债务进行追偿。通过法律程序追回的债务金额,按上述市场成员分摊债务的比例优先返还,剩余金额则用于补充市场应急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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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仁德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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