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再降一般工商业电价 年降低企业用电成本5.72亿元
6月15日,从重庆市物价局获悉,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关于降低企业用能成本和《2018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目标要求,降低社会用电成本,优化电力营商环境,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电力行业增值税税率调整相应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18﹞732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市物价局于2018年6月14日印发《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渝价﹝2018﹞83号),利用电力行业增值税税率由17%调整到16%后电网企业含税输配电价水平降低,以及期末留抵税额一次性返还等腾出的电价空间,降低重庆市一般工商业电价每千瓦时1.74分,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预计每年可降低社会用电成本约3.52亿元。
据了解,这是今年第二次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统一部署,今年4月1日重庆市已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和输配电价每千瓦时1.11分,两次降价金额累计2.85分,每年可降低企业用电成本5.72亿元。加上今年以来取消对临时用电的电力用户收取临时接电费,暂免征收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自发自用电量政策性交叉补贴和免收系统备用费,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加价等措施,共可降低社会用电成本约15亿元。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利用电力行业增值税税率调整等腾出的电价空间,降低重庆市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销售电价每千瓦时0.0174元。同步下调工商业及其他用电趸售电价每千瓦时0.0174元。详情如下: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2018年6月14日
渝价〔2018〕83号
各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两江新区市场监管局、万盛经开区发展改革局,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三峡水利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乌江电力有限公司,有关售电企业:
为进一步降低企业用能成本,促进实体经济发展,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电力行业增值税税率调整相应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18﹞732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降低我市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利用电力行业增值税税率调整等腾出的电价空间,降低我市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销售电价每千瓦时0.0174元。同步下调工商业及其他用电趸售电价每千瓦时0.0174元(见附表1、附表2)。
本次电价调整执行范围为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供电区域,三峡水利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同步执行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销售电价。
二、降低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输配电价每千瓦时0.0174元(见附表3)。
三、上述电价政策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
四、电力价格调整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区县(自治县)价格主管部门和供电企业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确保电价政策平稳实施,营造良好营商环境,服务实体经济发展。
责任编辑:仁德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