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蒙东地区年度双边直接交易:规模66.98亿千瓦时(附详单)
依据《国家能源局东北监管局 内蒙古自治区经济和信 息化委员会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 < 内蒙古东部地区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暂行)> 的通知》,现组织开展2018年第一次蒙东地区年度双边直接交易。售电方为蒙东地区符合有关文件规定的15家火电企业。购电方为经内蒙古经信委和东北能监局核定的参与直接交易的48家电力用户。交易电量为66.98亿千瓦时。交易时间为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2018年蒙东地区年度双边直接交易公告
(2018-D-M-N-S-001-01)
依据《国家能源局东北监管局 内蒙古自治区经济和信 息化委员会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 < 内蒙古东部地区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暂行)> 的通知》(东北监能市场〔2017〕195号)等文件有关规定,现组织开展2018年第一次蒙东地区年度双边直接交易,具体安排如下:
一、售电方:蒙东地区符合有关文件规定的火电企业,名单详见附表1。
二、购电方:经内蒙古经信委和东北能监局核定的参与直接交易的电力用户,具体明细详见附表2。
三、输电方: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东北分部、国网内蒙古东部电力有限公司。
四、交易电量执行时间: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五、交易电量:
交易规模为内蒙古经信委核定的年度交易总需求扣除风电交易规模后剩余交易需求的90%,合计为66.98亿千瓦时(电力用户购网电量),各用户购电电量规模详见附表2。
六、交易通道和关口:蒙东电网、伊穆直流输电通道。
七、结算方式:按照现有结算方式确定,交易执行期间,如遇结算方式调整,则照有关文件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八、交易方式及交易申报
1.本次交易采取双边交易方式,购电方及售电方经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后,购电方登录北京电力交易平台根据协商结果申报交易电量和交易电价,售电方对购电方申报数据进行确认。电量单位为万千瓦时,电价单位为元/兆瓦时,电价精确到0.1元/兆瓦时,在申报时段内如果没有进行确认,可滚动调整申报,一旦确认,将无法对申报数据进行修改。
2.申报电量为电力用户购网电量,申报电价为发电企业上网电价。
3.电力用户电价含税,为电量电价(不含基本电费)。
4.发电企业电价含税,包含脱硫、脱销、除尘、超低排放等环保电价。
九、交易计算
当成交意向电量总量大于交易规模限制时,按照各交易电量占总交易意向电量的比例同比调减交易意向电量,直至满足交易规模限制。
如果成交意向电量小于交易规模限制,全部交易意向电量作为无约束交易电量参与安全校核。
十、合同电量及电价
1、电力用户
合同电量=交易电量
合同电价=交易电价+输电电价+网损折价+政府性基金及附加。
输电电价详见附表。
网损折价=交易电价×网损率/(1-网损率)。
网损率详见附表。
2、发电企业
合同电量(未经伊穆直流)=交易电量/(1-网损率)
合同电量(经伊穆直流)=交易电量/(1-伊穆直流线损率)
网损率详见附表。
伊穆直流线损率=5%。
合同电价=交易电价。
伊穆直流线损电量由各相关发电企业自行承担。
3.各环节输电价格见附表。
4.售电公司代理电力用户时,需先到蒙东电力交易公司办理售电公司与电力用户绑定手续后,方可参与交易。
5.交易执行期间,如遇国家价格政策调整,则交易价格按照有关价格政策规定协商调整。
十一、安全校核
交易结果须经安全校核。
如因发电企业发电能力、电网输电能力、电网运行方式影响交易结果,需调减相应发电企业交易电量,则按照相关发电企业与电力用户的无约束交易电量比例调减相关发电企业及电力用户的成交结果。
十二、其他事宜
本交易公告仅限于参与此次交易的市场主体获悉。对本交易公告全部或部分内容,其他个人或组织不得以任何形式或手段转载、转帖或发布,北京电力交易中心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十三、交易时间安排
1.6月13日9时-6月27日17时,市场主体登录北京电力交易中心交易平台(https://pmos.sgcc.com.cn),申报并确认交易数据。
2.7月9日18:00前,完成安全校核后,发布最终交易结果。
3. 新准入市场的电力用户和拟代理用户参与交易的售电公司,需于2018年6月19日17时前完成平台注册和代理协议签订工作,逾期不再受理。
十四、联系方式
京交五部
张 喆(交易方式咨询) 024-23126787
冯慧丽(交易方式咨询) 024-23126788
蒙东电力交易中心
刘长玺(交易方式咨询) 0471-6215072
李天野(市场注册咨询) 0471-6215090
科东公司
高鹏 024-23127086
024-23127085
2018年6月12日
责任编辑:仁德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