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电力现货交易市场信息披露的建议

2020-02-27 11:18:37 硕电汇 作者:硕电小汇  点击量: 评论 (0)
继2020年2月1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联合印发《关于推进电力交易机构独立规范运行的实施意见》(后称《实施意见》)后,国家能源局

继2020年2月1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联合印发《关于推进电力交易机构独立规范运行的实施意见》(后称《实施意见》)后,国家能源局于2月26日发布了“关于征求《电力现货市场信息披露办法(暂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后称《征求意见稿》),这是8天内涉及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第二个官方文件,虽然是《征求意见稿》,但可以看出在“全国抗疫”的非常时期,电力市场化改革的步伐正加速推进......

(来源:微信公众号“硕电汇”ID:e-power365 作者:硕电小汇)

截止2019年6月30日,全国八个电力现货试点省份全部出台了结合自身电力市场情况的现货交易方案。各试点省份在资源类型、经济发展程度、电网情况、电源结构和电力用户等方面的不同差异,因此在现货交易模式、出清方式、结算电价、参与竞价主体以及市场信息披露等方面和细节上都存在不少差异和有待完善的方面。《电力现货市场信息披露办法》(暂行)的出台,是为指导和规范电力现货市场信息披露工作,加强信息披露管理,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在《征求意见稿》中对信息披露的原则和方式、各市场主体(发电企业、售电公司、电力用户、电网企业和市场运营机构)信息披露的内容、信息保密和封存、监督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说明和定义。相比较各省现货方案中的市场信息披露内容,无论在发电侧、用电侧还是电网企业、市场运营机构都有了极大的深入和完善,这也让市场主体在参与电力现货交易过程中有了更多的信息来源和交易决策数据支撑。

关于信息披露内容的建议

自从开展现行中长期交易以来,用电侧主体一直非常关心用电负荷数据,基本上通过人工或技术这两种方式来掌握用电负荷的情况,这其中不少用电侧主体还建设了“用电信息采集系统”来进行负荷数据的采集、负荷分析和预测,从而指导现行中长期交易策略的制定。电力现货交易的到来,随着交易模式的改变、交易频率的大幅增加,用电信息采集成为了参与现货交易的必须和刚需。与此同时,不论国家电网公司还是南方电网公司已经全部建立了数据采集系统, 相关系统数据仅仅需要向用电侧相应主体进行私有信息的开放(或有偿开放)即可解决重复建设带来的成本的增加和资源的浪费。本次征求意见稿第二十四条 经电力用户许可后,市场运营机构应允许售电公司可以访问电力用户历史用电曲线等私有信息。在向私有信息开放的同时,建议通过电网公司获取用户用电曲线,并把负荷数据的开放内容、频率、时效性进行约定,满足参与现货交易的要求。

关于信息披露方式的建议

在《征求意见稿》第二十六条 信息披露应采用可导出的、常规文件格式的文档或数据接口等易于使用的形式。

现货交易无论是交易信息的获取还是交易数据的报送都必须在指定的时间窗口完成,而交易决策本身还需要一个时间过程,因此建议对于“公开信息”和“私有信息”建立以数据接口为主的数据交换方式。同时还需针对交易数据的填报制定相应的数据接口规范,从而满足市场主体参与现货交易时数据分析、交易决策和数据报送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原标题:【现货聚焦】关于电力现货交易市场信息披露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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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叶雨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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