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三大电价举措助力绿色发展!
8月7日,陕西物价局发布《陕西省物价局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实施意见》,文件指出,要健全促进节能环保的电价政策,落实差别化电价政策,完善峰谷电价政策及部分环保行业用电支持政策。
《意见》明确,到2020年,有利于绿色发展的价格机制、价格政策体系基本形成,促进资源节约和生态环境成本内部化的作用明显增强;到2025年,适应绿色发展要求的价格机制更加完善,并落实到全社会各方面各环节。
落实差别化电价政策:
严格落实铁合金、电石、烧碱、水泥、钢铁、黄磷、锌冶炼等7个行业的差别电价政策和电解铝、水泥、钢铁行业的阶梯电价政策,明确相关行业差别电价和阶梯电价加价标准。
完善峰谷电价政策:
加大峰谷电价实施力度,运用价格信号引导电力削峰填谷。在销售电价总水平不变的前提下,研究建立峰谷电价动态调整机制,合理确定并动态调整峰谷时段,扩大高峰、低谷电价价差和浮动幅度,引导用户错峰用电;
鼓励市场主体签订包含峰、谷、平时段价格和电量的交易合同,利用峰谷电价差、辅助服务补偿等市场化机制,促进储能发展。利用现代信息、车联网等技术,鼓励电动汽车提供储能服务,并通过峰谷价差获得收益,进一步完善居民阶梯和居民峰谷电价政策。
完善部分环保行业用电支持政策:
2025年底前,对实行两部制电价的污水处理企业用电、电动汽车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用电、港口岸电运营商用电,免收需量(容量)电费。
详情如下所示: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实施意见
各设区市物价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韩城市物价局,神木市、府谷县物价局,各扩权县(市)物价局:
绿色发展是建设生态文明、构建高质量现代化经济体系的必然要求,是发展观的一场深刻革命,核心是节约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为深入贯彻习近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助力打好蓝天、碧水、净土、青山保卫战,加快促进生态文明和美丽陕西建设,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意见》(发改价格规〔2018〕94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落实新发展理念,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和省委十三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高质量发展要求,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加快建立健全能够充分反映市场供求和资源稀缺程度、体现生态价值和环境损害成本的资源环境价格机制,完善有利于绿色发展的价格政策,将生态环境成本纳入经济运行成本,撬动更多社会资本进入生态环境保护领域,促进资源节约、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推动形成绿色发展空间格局、产业结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
(二)基本原则
——坚持问题导向。重点针对损害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紧扣打赢蓝天保卫战、城市黑臭水体治理、农业农村污染治理等标志性战役,着力创新和完善污水垃圾处理、节水节能、大气污染治理等重点领域的价格形成机制,理顺利益责任关系,引导市场,汇聚资源,助力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
——坚持污染者付费。按照污染者使用者付费、保护者节约者受益的原则,创新资源环境价格机制,实现生态环境成本内部化,抑制不合理资源消费,鼓励增加生态产品供给,使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成为市场主体的内生动力。
——坚持激励约束并重。针对城乡、区域、行业、不同主体实际,在价格手段可以发挥作用的领域和环节,健全价格激励和约束机制,使节约能源资源与保护生态环境成为单位、家庭、个人的自觉行动,形成共建共享生态文明的良好局面。
——坚持因地分类施策。支持各地结合本地资源禀赋条件、污染防治形势、产业结构特点,以及社会承受能力等,研究制定符合绿色发展要求的具体价格政策;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制定基于更严格环保标准的价格政策,更好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发展。
(三)主要目标。到2020年,有利于绿色发展的价格机制、价格政策体系基本形成,促进资源节约和生态环境成本内部化的作用明显增强;到2025年,适应绿色发展要求的价格机制更加完善,并落实到全社会各方面各环节。
二、完善污水处理收费机制
(一)加快建立城镇污水处理费动态调整机制。按照补偿污水处理和污泥处置设施运营成本(不含污水收集和输送管网建设运营成本)并合理盈利的原则制定污水处理费标准,具备条件的建制镇全面建立污水处理收费制度,同步开征污水处理费,2020年底前将污水处理费调整到位。同时按照“污染付费、公平负担、补偿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定期评估各地污水处理费运营成本,建立污水处理费动态调整机制,依法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确保调价工作平稳实施。
(二)完善企业污水排放差别化收费机制。根据企业排放污水中主要污染物种类、浓度、环保信用评级等,分类分档制定差别化收费标准,促进企业污水预处理和污染物减排。对污水排放符合国家、地方标准的企业,执行正常的企业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对于超标排放的污水实行更高的收费标准。各地可因地制宜确定差别化收费的主要污染物种类,合理设置污染物浓度分档和差价标准,有条件的地区可探索多种污染物差别化收费政策。工业园区要先行试点污水排放差别化收费政策。
(三)建立与污水处理标准相协调的收费机制。污水处理排放标准提高至一级A或更严格标准的城镇和工业园区,可相应提高污水处理费标准。水源地保护区、地下水易受污染地区、水污染严重地区和敏感区域特别是劣Ⅴ类水体以及城市黑臭水体污染源所在地,要实行更严格的污水处理排放标准,并相应提高污水处理费标准。
(四)探索建立污水处理农户付费机制。在已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农村地区,探索建立污水处理农户付费制度,农户污水处理费标准要综合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农户承受能力,污水处理成本等因素合理制定。
(五)健全城镇污水处理服务费市场化形成机制。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推动通过招投标等市场竞争方式,以污水处理和污泥处置成本、污水总量、污染物去除量、经营期限等为主要参数,合理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服务费标准,形成合理预期,吸引更多社会资本积极参与污水处理设施的投资、建设和运营服务,提高污水处理市场化程度和处理效率,促进城市、建制镇和农村污水处理均衡发展。建立污水处理服务费收支报告制度,污水处理企业应于每年3月底前,向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报告上年度污水处理服务费收支状况,为调整完善污水处理费标准提供参考。
责任编辑:继电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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