油田、矿山等存量配电项目如何办理电力业务许可证 能源局复函这么说

2017-12-28 09:48:44 来源:电力法律观察 作者:观茶君  点击量: 评论 (0)
近日,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做出《关于非电网企业存量配电项目电力业务许可有关问题的复函》(国能综函资质[2017]358)。阅读《复函》之后发现,该《复函》给非电网企业存量配电项目业务许可证的办理带来一系列利好消息
近日,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做出《关于非电网企业存量配电项目电力业务许可有关问题的复函》(国能综函资质[2017]358)。阅读《复函》之后发现,该《复函》给非电网企业存量配电项目业务许可证的办理带来一系列利好消息:
 
一、非电网企业存量配电项目的电力业务许可事宜按照国能资质[2016]353号文办理
 
根据复函精神,国能资质[2016]353号文对其适用范围援引了《有序放开配电网业务管理办法》中关于适用范围的规定,二者适用范围是一致的。即除了电网企业存量资产外,其他企业投资、建设、运营的存量配电网均适用上述两份文件。因此,其他企业投资、建设、运营的存量配电网的电力业务许可事宜适用国能资质[2016]353号文办理。
 
二、已获准开展配电业务的非电网企业存量配电项目无需提供项目核准(审批)材料
 
复函明确,对于在《有序放开配电网业务管理办法》施行之前——即2016年10月8日之前——已建成投运的非电网企业存量配电项目,业主单位已经向地方政府能源管理部门申请并获准开展配电业务的,申请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时可不提供项目核准(审批)材料。
 
三、作为大型建设项目配套工程的配电项目不要求提供独立的配电网核准(审批)材料
 
在主体项目核准(审批)材料中已明确建设任务的配电项目,其作为油田、矿山等大型项目的配套工程,在申请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时,不需要提供独立的配电网核准(审批)材料,只提供明确了配电项目建设任务的油田、矿山等主体项目的核准(审批)材料即可。这可能是这个复函中最实用的一条,对于油田、矿山等拥有存量配电设施的企业而言无疑是大大利好!!!
 
四、拥有多个电压等级配电网的非电网企业存量配电项目不要求提供低电压等级配电网核准(审批)材料
 
申请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时,拥有多个电压等级配电网的非电网企业存量配电项目,要求提供最高电压登记配电网的核准(审批)材料,不用提供此电压等级配电网辐射出的低电压等级配电网的核准(审批)材料。这一举措无疑大大减轻了项目业主申请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的工作负担。
 
《复函》有针对性地明确了非电网企业存量配电项目申请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的依据问题,为非电网企业存量配电项目申请许可证简化了程序、提供了指引。
 
可见,只要将实操中所遇到的问题不断反映、汇聚,真理就会越辩越明,政策也会越来越受用。
 
电改非易事,且行且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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