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个处罚能搞定三指定?
不指定就很难送电。
国家能源局西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西北监能罚字〔2017〕第1号)
更新时间 :2017-07-21 来源:稽查处
国家能源局西北监管局
西北监能罚字〔2017〕第1号
国家能源局西北监管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国网陕西省电力公司西安供电公司:
负 责 人:余先进
营业场所:西安市新城区环城东路159号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存在用户受电工程“三指定”行为:
从2013年以来,你单位通过对关联企业开放内网协同办公系统权限、吸纳关联企业职工参加用户受电工程微信讨论群等方式,一直为西安亮丽电力集团有限公司等关联企业提前获知用户报装信息提供便利条件,并授意关联企业职工介入用户受电工程的现场勘查和供电方案答复等用电报装环节,使其顺利承揽用户受电工程,严重影响了用户对受电工程设计、施工单位的自主选择权。
从2010年开展供电企业用户受电工程“三指定”专项治理以来,原国家电监会、国家能源局曾先后多次下发文件,我局也多次组织现场检查,并采取发布监管报告,召开通报会或者监管约谈等方式,要求你单位及所属各级供电企业对存在的“三指定”行为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建立杜绝“三指定”行为的长效机制。但在2016年7月国家能源局驻点陕西地区用户受电工程市场秩序专项监管中发现,你单位仍然存在“三指定”行为,违规行为持续存在,未予改正。
以上违法事实有《用户受电工程市场秩序陕西地区监管报告》(西北监能整改〔2017〕1号),西安方欣食品有限公司、陕西春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陕西金泰建设有限公司、陕西华翼房地产有限公司、陕西融元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西安聚和商贸有限公司六家企业申请报装用电的有关资料,方小军等人2013至2015年期间工作关系证明、关联企业登录内网协同办公系统有关资料、国网西安供电公司落实国网陕西省电力公司《进一步精简业扩手续提高办电效率实施细则》及“先接后改”要求专题会议纪要、供电方案微信群有关资料、国网西安供电公司关联企业组织架构图及人员花名册,《关于对用户受电工程“三指定”专项重点抽查发现问题进行整改的通知》(办稽查函〔2010〕426号)、《关于对用户受电工程“三指定”行为等进行全面整改的通知》(办稽查〔2011〕69号)等相关证据证明。
你单位以上行为违反了《供电监管办法》第十八条之规定。根据你单位违规行为的事实、性质和配合调查有关情节,依据《供电监管办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450,000元(肆拾伍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2017年6月14日,我局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西北监能罚先告字〔2017〕第1号),2017年6月21日你单位向我局提出了陈述和申辩。经我局行政处罚委员会审议认为,你公司所作的陈述和申辩未提出新的事实与证据,申辩理由不属于法定免予处罚或减轻处罚的情形,决定维持对你公司的行政处罚。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至任一家代理银行营业点缴纳处罚款项(代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中信银行、华夏银行、平安银行、兴业银行、招商银行、邮政储蓄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缴纳罚款后请将付款凭证的复印件送国家能源局西北监管局备案。
若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国家能源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若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国家能源局西北监管局
2017年7月18日
国家能源局西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西北监能罚字〔2017〕第2号)
更新时间 :2017-07-07 来源:稽查处
国家能源局西北监管局
西北监能罚字〔2017〕第2号
国家能源局西北监管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西地方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安康供电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曹光锋
住 所:陕西省安康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秦岭大道东段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及所属的汉阴县、宁陕县、紫阳县供电分公司存在用户受电工程“三指定”行为:
你单位及所属的汉阴县、宁陕县、紫阳县供电分公司自2014年至2016年8月期间,一直利用主业市场支配地位,通过以下方式影响用户在受电工程中的自主选择权:一是在部分用户受电工程的供电方案答复单上不明确供电电源点、计量方式、电网架设方式、无功补偿等设计所需要的必要信息, 影响用户自主选择设计单位;二是在供电方案答复单上通过书面方式,向用户推荐特定企业为设计、施工单位,限制用户选择设计、施工单位的权利;三是在内部工作流转单上,明确授意其关联企业提前介入报装申请、现场勘查、供电方案提供等环节,为其关联企业承揽用户受电工程提供便利条件。以上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损害了用户合法权益,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
从2010年原国家电监会开展供电企业用户受电工程“三指定”专项治理以来,原国家电监会、国家能源局曾先后多次下发文件,我局也多次组织现场检查,并采取发布监管报告,召开通报会或者监管约谈等方式,要求陕西省地方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及所属各级供电企业对存在的“三指定”行为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建立杜绝“三指定”行为的长效机制。但在2016年7月国家能源局驻点陕西地区用户受电工程市场秩序专项监管中发现,你公司及所属的汉阴县、宁陕县、紫阳县供电分公司仍然存在“三指定”行为,违规行为持续存在,未予改正。
以上违法事实有《用户受电工程市场秩序陕西地区监管报告》(西北监能整改〔2017〕1号)、安康市博元实业有限公司用电申请、供用电合同等相关资料、汉阴县城关镇杨家坝村委会供电申请、施工合同、工程预算等相关资料、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陕西有限公司用电申请、供用电合同、工程预算书等相关资料、宁陕县皇冠镇高家湾微粉厂报装接电申请、传递单、供用电合同等相关资料、毛坝镇中心学校业扩任务单、预算书、供用电合同等相关资料、《关于对用户受电工程“三指定”专项重点抽查发现问题进行整改的通知》(办稽查函〔2010〕426号)、《关于对用户受电工程“三指定”行为等进行全面整改的通知》(办稽查〔2011〕69号)等相关证据证明。
你单位以上行为违反了《供电监管办法》(电监会第27号令)第十八条之规定。根据你单位违规行为的事实、性质和配合调查有关情节,依据《供电监管办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300,000元(叁拾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2017年6月13日,我局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西北监能罚先告字〔2017〕第2号),你单位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七日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视为已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开具的《非税收入电子缴款书》上携带的缴款码至任一家代理银行营业点缴纳处罚款项(代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中信银行、华夏银行、平安银行、兴业银行、招商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并将付款凭证的复印件送国家能源局西北监管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若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国家能源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若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国家能源局西北监管局
2017年7月3日
国家能源局西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西北监能罚字〔2017〕第3号)
更新时间 :2017-06-28 来源:稽查处
国家能源局西北监管局
西北监能罚字〔2017〕第3号
国家能源局西北监管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西地方电力(集团)有限公司汉中供电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国旺
住 所: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前进路1150号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及所属南郑县、西乡县供电分公司存在用户受电工程“三指定”行为:
自2013年至2016年7月期间,你单位及所属南郑县、西乡县供电分公司利用主业市场支配地位,通过以下方式影响或者限制用户在受电工程中的自主选择权:一是在部分用户受电工程的供电方案答复单上不明确告知用户供电电源点、计量方式、电网架设方式、无功补偿等设计所需要的必要信息, 影响用户自主选择设计单位;二是在供电方案答复单上,以书面方式向用户推荐县级供电分公司为设计、施工单位,限制用户选择设计、施工单位的权利。以上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损害了用户合法权益,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
从2010年原国家电监会开展供电企业用户受电工程“三指定”专项治理以来,原国家电监会、国家能源局曾先后多次下发文件,我局也多次组织现场检查,并采取发布监管报告,召开通报会或者监管约谈等方式,要求陕西省地方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及所属各级供电企业对存在的“三指定”行为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建立杜绝“三指定”行为的长效机制。但在2016年7月国家能源局驻点陕西地区用户受电工程市场秩序专项监管中发现,你公司及所属南郑县、西乡县供电分公司仍然存在“三指定”行为,违规行为持续存在,未予改正。
以上违法事实有《用户受电工程市场秩序陕西地区监管报告》(西北监能整改〔2017〕1号)、西乡县通运建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报装接电业务流转传递单,南郑县博元艺术幼儿园报装接电业务流转传递单、供用电合同、工程预算书、《关于对用户受电工程“三指定”专项重点抽查发现问题进行整改的通知》(办稽查函〔2010〕426号)、《关于对用户受电工程“三指定”行为等进行全面整改的通知》(办稽查〔2011〕69号)等相关证据证明。
你单位以上行为违反了《供电监管办法》(电监会第27号令)第十八条之规定。根据你单位违规行为的事实、性质和配合调查有关情节,依据《供电监管办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200,000元(贰拾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2017年6 月16日,我局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西北监能罚先告字〔2017〕第3号),6 月 20日收到你单位回函,表明接受我局作出的行政处罚,不再提出陈述和申辩。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开具的《非税收入电子缴款书》上携带的缴款码至任一家代理银行营业点缴纳处罚款项(代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中信银行、华夏银行、平安银行、兴业银行、招商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并将付款凭证的复印件送国家能源局西北监管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若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国家能源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若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国家能源局西北监管局
2017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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