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电改背景下在浙发电企业对策研究
随着我国电力体制市场化改革的深入开展,发电侧改革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果,电网和售电侧市场仍处在垄断体制中,整个电力市场不能形成反映市场供求关系的真实价格,不能通过价格信号调整电力供求关系,从而实现发
随着我国电力体制市场化改革的深入开展,发电侧改革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果,电网和售电侧市场仍处在垄断体制中,整个电力市场不能形成反映市场供求关系的真实价格,不能通过价格信号调整电力供求关系,从而实现发电与售电价格的有效联动。
2015年初,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了进一步深化电改的意见,本文从贯彻中央深化电改精神出发,回顾了我国电改的历程,分析了发电企业面临的变化和电改对发电企业的影响,结合地区情况,对浙江省未来电改的方向进行了思考,为在浙经营发展提出了建议。
一、我国电改基本情况
(一)我国电改历史
我们国家的电力体制改革,其实也是电力工业快速发展和市场化变革的过程,始于1978年,具体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1978年~1988年间的集资办电改革阶段。这一阶段,为了解决电力短缺问题,国家打破了中央政府独家办电的格局,以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形成多家办电的局面,极大地促进了国内电力供应的增长。
1989年~2001年间的政企分开改革阶段。这一阶段的电力改革主要以“政企分开、省为实体、联合电网”为主要内容,改革的效果是培育和强化了电力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
2002年之后以市场化取向为目标的改革阶段。2002年4月国务院下发《电力体制改革方案》(国发〔2002〕5号),实施了“厂网分开、竞价上网”,发电侧组建了五大发电集团,为实施发电侧竞价上网创造了竞争主体,但真正的市场报价竞争、市场份额竞争这些最具市场本质特征的竞争形式尚没有建立起来。这期间主辅分开走了一步,输配分开完全没有动。电网和售电侧市场仍处在垄断体制中,整个电力市场不能形成反映市场供求关系的真实价格,不能通过价格信号调整电力供求关系,从而实现发电与售电价格的有效联动。在本阶段2004年开始的大用户直供电试点是最具有市场化特征的变革。
(二)新电改情况
2015年3月1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核心内容是“三放开、一独立”。“三放开”是指按照管住中间、放开两头、多买多卖的体制架构,有序放开输配以外的竞争性环节电价,有序向社会资本放开配售电业务,有序放开公益性和调节性以外的发用电计划。“一独立”是指推进交易机构相对独立,规范运行。同时需要注意的是这次文件是“中发”,而不是2002年的“国发”,说明此次电改是关于能源改革的总体思路的具体实施的体现,也说明国家对本次电改的重视程度是远高于上一次的。
在新电改文件发布后,国家有关部委随后发布了关于保护新能源清洁能源发电、维护电力稳定平稳供应、完善价格机制等相关政策,输配电价改革、电力市场建设、交易机构组建、放开用电计划、售电侧改革、自备电厂监管等配套政策正在制定中。
二、新电改对发电企业的影响
(一)电力工业从计划向市场转变
新电改政策的全面落实,将会给我国的电力工业带来颠覆性的变化,推动电力生产供应由传统的计划模式向新电改方案落实后的市场模式的变革。在传统计划电力生产供应模式下,发电企业只需要根据政府和电网的指令、计划完成发电任务,电网企业负责全额收购,所有电力用户都只能向电网企业购买电力。
在新电改方案落实后的市场化电力生产供应模式中,电网企业将主要从事输配电业务,电力销售由电网企业、售电公司和发电企业共同承担,售电市场和发电市场竞争将更加激烈,对于用户来说,拥有了更多的选择权。
(二)发电企业在计划、市场模式下面临的新的情况
1、电力市场准入门槛提高。计划模式下,发电企业电量计划源于地方政府的分配,符合地方利益的、未完全达到国家有关标准的机组都可能取得超额发电计划。市场模式下,市场准入标准统一、公开、透明,准入门槛提高,保护了合法发电企业的利益,尤其是大型国有发电企业。
2、电量来源、电价不同。计划模式下,电量由政府按照“三公”原则分配,电价执行政府批复的标杆电价。市场模式下,电量、电价由供需双方协商或者市场竞争形成,量价互相影响,电量、电价的多少均取决于市场竞争的结果。
3、电费结算不同。计划模式下,电网企业对发电企业的电量进行包销,发电企业仅与电网企业进行结算。市场模式下,电费将由发电企业与大型用户或者售电公司进行结算,同时依据协议约定向电网企业支付输配电费,向政府交纳必要的政策性基金等。
4、盈利预期改变。计划模式下,电价固定,绝大部分的电量是锁定的,发电企业想要更多利润,主要依靠降低燃料等变动成本来实现,此外适当削减固定成本支出、争取少量的计划外电量也是辅助途径。市场模式下,电量、电价都是不确定因素,在市场供应能力正常的情况下,价高则量少,价低则量多,如何把握决定了发电企业的利润空间。
5、与其它发电企业关系不同。计划模式下,电量、电价由政府核定,按照“三公”原则,大家相差无几,相互之间没有竞争关系或者竞争极少,发电企业间合作以最大限度获得利益的情况时有发生。市场模式下,发电企业间的竞争将会变得尖锐和激烈,是直接的竞争对手,在电量上是你多我少,甚至你有我无的白热化竞争,同一区域内不同集团间发电企业有效合作的可能性极小。
6、与电网企业关系不同。计划模式下,电网企业依靠购售电差价获取利润,且电力调度及交易均由电网企业控制,相较于发电企业,电网企业处于绝对优势地位,客观上存在与发电企业争利的现象。市场化改革后,电网企业将作为独立输配电企业参与电力市场,与发电企业直接利益冲突减少,但电网企业依然要负责电力交易的安全校核、电量实时平衡等工作。
7、政府的作用情况不明。计划模式下,政府依据国民经济发展和电力市场发供用各方的实际情况制定年度计划,从上一次电改开始逐年完善市场规则,效果逐渐显现,发挥的作用也越来越大。新电改后,政府扮演的是什么样的角色,尚未明了。
(三)新电改对发电企业的影响
从目前已发布的相关文件看,国家对于新能源和清洁能源电力的态度依然是要加强保护,要求对于可再生能源全额保障收购,水电、核电、气电等也做了具体要求,未来真正要进行市场化竞争的是传统燃煤火电,在水电资源丰富且装机占比较大的区域,存在辅助性参与市场竞争的可能性。
分析新电改对燃煤发电企业的影响,一是经营方式将彻底改变;二是经营难度会大幅度增加,三是经营不确定性急剧加大;四是经营效益预计会明显降低;五是各发电企业经营状况会出现明显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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