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观点│售电公司保证金制度为什么违法
按照北极星售电网汇总材料,目前国内有云南、贵州、湖南、山西、江苏和福建建立了、或者打算建立售电公司进场保证金制度,该制度执行最到位的云南还有三种不同的计算方法,好像至少要缴纳200万。贵州、湖南有了制度但是态度暧昧,具体由行政部门恐怕根据市场反对具体情况掌握。一句话反正你要交或者将要交一笔不小的保证金。对此保证金,有意参与电改售电人士骂娘的不少,不过绝大多数人的态度恐怕是空手套白狼的机会没了,算了,换个不要保证金的地方去玩玩。所以,需要缴纳保证金的云南实际参与市场的售电公司寥寥可数,可见保证金制度对于降低而不是激发市场活力、扼杀而不是培育市场的威力巨大。
但是保证金制度完全属于地方特产,并没有国家层面上法律、政策作为后盾,需要尽快废除,否则有吃官司的危险。在国家发改委和国家能源局颁布的、全国有效的管理、规范售电公司行为的《售电公司准入和退出管理办法》第五条中对售电公司的资产数量、人员资质和人数、场所以及信用情况作出了规范性的要求,大家注意这个只是单方面的要求而已,没有法律约束力。电改参谋部在谋划售电公司的准入条件的时候估计一定是煞费苦心,一方面不想放下手中的权力,害怕“一放就乱”,没人愿意承担乱的主体责任;另一方面,国务院又有权力和责任清单的硬性要求,除非必要,行政部门一律不得设置新的行政许可。真是左右为难啊!怎么办,结果就是大家看到的现在这个第五条提出来的“售电公司准入条件”。通过把资产总额和可售电的千瓦时量挂钩,以及对人员、场地和信用的“要求”,成功地绕开了设置新的行政许可这个禁区,解套突围成功。就这一招,就把各路英豪弄得云里雾里,准入条件是不是就是硬性要求,也就是达不到要求就不行,不能卖电赚钱?这些个具体要求的2000万,1亿,2亿资产,还有6亿、30亿、60亿千瓦时到底有啥科学根据,10个人的规模凭什么等等疑问估计在很多人脑海里还是晃过一下两下的吧。其实这些个要求,就好比要求小学生人人都成为三好学生是个口号一样,只是个要求,做不到难道你就不能上学是不可能的一样,只是个期望、计划,不是强制性的要求。这里牵涉到复杂的法律问题,地方政府其实都是心知肚明,就可惜我国公民的法律意识太差,自己搞不明白,这个事在此不表。
《售电公司准入和退出管理办法》第五条设置了些非行政许可的要求,这个管理办法以及包括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在内的其他政策文件都没有对售电公司开展交易缴纳保证金提到过一个字,这不明摆着违反国家政策,地方搞阳奉阴违,破坏电力改革嘛!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的一个基本原则是,对于政府来说“法无授权不可为”,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来说“法无禁止皆可为”,这是把“权力关在笼子里”的基本原则制度。包括云南在内的制度设计者对售电公司提出的保证金制度完全没有道理,别说法律基础了,连个上级的红头文件都拿不出手,不废除还有什么依法执政?!
《售电公司准入和退出管理办法》最大的亮点其实是“一注册”、“一承诺”和“一公示”。为了避免设置新的行政许可,同时为了留住准许可权力,通过“一注册”、“ 一承诺”和“一公示”,交易中心必须接住这个踢过来的“注册”球,社会必须承担“公示”球,售电公司必须接住“承诺”这个球。这就是法律风险管理风控技术,出了事的责任各就各位,和我无关。这“三个一”绝对是高超的制度设计,需要点无数个赞。但是地方上可能故意曲解了领导的意图,出了个保证金的歪招。从市场经济看,你售电公司注册资金哪怕1000亿,保证金交了10个亿,不能给我省钱都是0,售电省钱的能力和你有多少钱没有关系。地方政府这种“傍大款”的工作思路问题极大,社会影响极坏。你有100亿,能够保证你活200年?电力用户愿意和哪家售电公司成交那是电力用户的事,再说了,售电公司愿意和哪家电力用户成交那是售电公司的事,你瞎操那个心干啥,不是吃饱了撑的?也就是说,保证金制度对于培育售电市场,激发市场活力,最终降低用能成本没有任何作用。本身还没有法律法规依据,要他干啥。在此建议收取保证金的地区尽快废除保证金制度,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
至于和保证金多少有关的售电公司信用评级制度需要时间考验,本身售电公司就是个新生事物,建立科学、合理特别是被市场接受的评级制度是艰巨的系统工程。退一步说,有了评级,还要给售电公司套上保证金凭什么?有了信用评级,风险已经转移到了卖家身上,最后要他自己做出判断。再退一步说,管理者的风险是,政府如何保证缴纳了足额保证金的售电公司就不会侵害电力用户的权益?那个时候政府你的兜底责任可不小,何必呢?化解风险还需要向上级单位学习,自己耍小聪明,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那多痛噢。
对售电公司来说,保证金制度占用了巨额资金,钱都是有成本的。改革者可能假装不明白,市场交易成本最后都会转嫁给买家,你别以为对市场没有影响。比如,你把保证金提高到100亿,那可能只有一个卖家,你会认为这个卖家会心慈手软,全部让利给电力用户?或者,保证金太高没人进来,那电力用户享受不到电改红利,没有任何交易和没有改革一样。
市场主体不要忘了,售电公司的市场准入不是行政许可,简单来说没人给你发个“售电许可证”,同时对于交易保证金没有任何法律要求,去年国务院还专门发文要求清理规范建筑领域的保证金,释放了近万亿资金,现在有些地方的电力改革规划部门还不引以为戒也真是看不懂。
应对这个事情其实很简单,对保证金制度有意见的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者直接行政诉讼的方法要求上级单位比如国家发改委或者人民法院进行裁决,行政诉讼也就是百把块钱的事,撤销具体行政行为或者政策,放开门户,让市场来选出成功者,淘汰失败者。对于交了保证金但是没挣钱、损失了利息等损失的主体,建议通过国家赔偿等法律手段试试我国法律的威力。
(文章观点为作者本人观点,不代表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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