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电侧改革,如何理解各级电力交易中心相互独立性
基于新一轮电力体制改革的大趋势,售电侧放开已经从愿景到现实执行,在这个过程中诞生的各地电力交易中心的地位与作用如何,关系着售电市场能否健康发展,甚至对于售电侧改革的成败都有至关重要的影响。目前,各地省级电力交易中心基本形成,市级或相当于市级的电力交易中心也逐步在落地形成。电力行业是国民经济发展中的基础性行业,由于我国电力行业的历史积淀及发展现状,电力市场化程度相对一些发达国家显得不是那么完善。电力交易中心的诞生对电力市场化改革起到了积极的推进作用。对于售电侧改革而言,各级电力交易中心的地位与作用究竟如何,是否契合电力市场化趋势,又该如何理解电力交易中心的相对独立性?
笔者2017年初曾总结过当时成立的各大电力交易中心的背景、成立时间、权益结构以及实际控制人等问题,将当时的各大电力交易中心分为了两大类,第一类是电网独资控股,第二类是电网公司和地方政府投资机构共同控股。其中通过地方政府控股的国有资产参与控股是地方政府参与的重要方式之一,即便是部分省份要求电力交易中心的股东需涵盖发电企业、电力用户等市场主体,但从最终实际落地来看,和要求还有不小的差距。
经过近两年的发展,各级电力交易中心的成立来源依然是国有资本控股,整体格局并未有所新的发展。究其原因,电力交易中心在电改过程中受到各个利益主体的关注,谁应该成为电力交易中心的主导者,在政策上并不是很明朗,再加上对于电力的监管即受制于能源局及下属单位,又受制于各地的发改委等部门,电力交易中心的设立很容易成为资源重新配置的博弈焦点。
我国的电力交易监管趋势变化是从统购统销时代的省级政府为主体逐步转变为电力市场化环境中基于顶层设计形成的三级电力交易中心。所谓的三级电力交易中心,是指在国家电网公司总部,将国家电力市场交易职能从国家电力调度通信中心分离出来,单独设立国家电网电力交易中心;在区域和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级电力公司,同样将其市场交易职能从电力调度中心分离出来,成立区域或省级电网电力交易中心。三级电力交易中心的构建也是基于问题导向设计的,我国当前的电力市场建设现状实际是以区域电力市场为主,伴随着特高压输电网格局的形成,跨区电网与跨区交易的需求增加,同时由于“弃风弃光”现象的存在,建立国家级电力交易中心,对于宏观上协调各利益主体很有必要性。我国当前的电力交易格局实际上仍然以省内完成交易为主,对于区域交易的需求不断增长。三级电力交易体系对于解决电力市场当前的无序竞争、资源配置问题等提供了可能性。
在新电改中在设计与规范各级电力交易中心,重点是要保证交易中心的相对独立性,这对电力市场建设和市场交易工作的完善至关重要,比如,要保持交易中心与电网公司的相对独立、与旧调度中心的相对独立、与政府的相对独立等。这些对于电力改革的研究者而言,保证“相互独立”的主导思想也存在不少异议,比如,到底要不要保证电力交易中心之间的相互独立性,从三级电力交易体系构成看,不同级的电力交易中心的地位与作用应该不同,要不要构建上下级的监管与隶属关系?而从电力交易中心主体的法律地位来讲,电力交易中心本质上也是公司属性,作为市场主体元素,如果不能保证它的“独立性”,过多的利益关联能否发挥对公益性及调节性发供电的管控?如果要让电力交易中心当裁判员,就不能背负着运动员的使命,更不能为某些运动员摇旗呐喊,否则电力交易中心的相对独立就失去了,对于推进售电侧改革可能产生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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