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明确增量电量减免基本电费、电费结算原则及方式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日前联合发布了《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工业和信息化委关于关于进一步明确2018年有关资金平衡结算原则等问题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日前联合发布了《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工业和信息化委关于关于进一步明确2018年有关资金平衡结算原则等问题的通知(桂价格〔2018〕281号)》,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广西电力体制改革若干措施的通知)(挂政发(2018)1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水电与火(核发电权交易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8)21号)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工业园区和现代服务业电力市场交易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8)22号)精神(简称“1+2”方案),2018年5月4日,自治区物价局、工业和信息化委、能源局联合印发了《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深化广西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措施》及配套方案有关资金平衡问题的通知》(桂价格(2018)46号),明确了有关资金平衡解决方式。从近期执行情况看,用电企业、发电企业、电网企业对于增量电量减免基本电费、电费结算原则及方式等问题产生分歧,要求进一步给予明确。为确保“1+2”方案顺利推进,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以电力用户2017年全年基本电费总量(2017年已实施增量交易免收基本电费的,应予以还原)作为基数基本电费2018年参与增量交易的电力用户,在出现增量电量时,当年累计基本电费超过基数部分给予免收。
二、水火(核)发电权交易、工业园区内10千伏大工业和现代服务业集聚区用户参与市场化交易扶持资金、丰水期水电按上网电价90%执行等结算办法及要求详见附件。详情如下:
责任编辑:继电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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