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工商业电价四个月“三连降”
7月25日,国家发改委发布《关于利用扩大跨省区电力交易规模等措施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这是落实政府工作报告中“降低电网环节收费和输配电价实施的第三批降价措施。
7月25日,国家发改委发布《关于利用扩大跨省区电力交易规模等措施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将扩大跨省区电力交易规模、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标准降低25%、督促自备电厂承担政策性交叉补贴等电价空间,全部用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该规定自2018年7月1日起执行。
这是落实政府工作报告中“降低电网环节收费和输配电价,一般工商业电价平均降低10%”的目标要求,实施的第三批降价措施。
根据《通知》,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可根据当地实际,通过停征地方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扩大一般工商业用户参与电力直接交易规模、从跨省跨区现货市场直接购买低价电量等方式,进一步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具体方案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于7月底前报国家发改委价格司备案后实施。
今年4月,国家发展改革委通过临时性降低输配电价、提高两部制电价灵活性、降低区域电网和部分跨省跨区输电线路输配电价、取消临时接电费,减免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的系统备用费等措施,降价430亿元左右,可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每千瓦时4.3分。
之后5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又印发《关于电力行业增值税税率调整相应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的通知》,决定将因电力行业增值税税率调整、电网企业留抵税额一次性退返腾出的电价空间,全部用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据统计,该项措施涉及金额约216亿元,可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每千瓦时2.16分,降幅达2.7%。“至此,一般工商业电价累计降幅约7%。”国家发改委政策研究室副主任兼新闻发言人孟玮此前表示。《经济参考报》
责任编辑:继电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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