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电企业必读:如何进入售电市场

2017-03-08 16:00:58 能源杂志 作者:陈臻 葛志坚   点击量: 评论 (0)
导读:发电企业和电网企业作为电力行业的一对冤家,他们之间的博弈既是利益的博弈,也是规则的博弈。两者博弈的结果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售电体制,乃至整个电力体制进一步深化改革的成败得失。9号文明确规定稳步推
导读:发电企业和电网企业作为电力行业的一对冤家,他们之间的博弈既是利益的博弈,也是规则的博弈。两者博弈的结果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售电体制,乃至整个电力体制进一步深化改革的成败得失。
 
“9号文”明确规定“稳步推进售电侧改革,有序向社会资本放开售电业务”。各地闻风而动,已经成立了上百家售电公司,以抢占商业先机,试图瓜分据说规模可达万亿的改革红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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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迄今为止大多数发电集团仍处“静水深流”,个中缘由,除了受限于人才、专业和营销方面的短板而有所顾虑外,更大程度上是在观望政策走向,希望有更加具体明确的市场规则来引导其投资决策。
 
2015年11月30日,“9号文”6个配套文件印发;同日,国家能源局《电力市场监管办法》等3个监管规则开始征求意见。从配套文件和意见的内容来看,发电企业进入售电市场的道路可谓鲜花密布,荆棘丛生。
 
发电企业必读:如何进入售电市场
 
与电力统购统销体制相比,发电企业(包括其他社会资本)切入售电市场,无疑是对电网公司传统利益的“侵蚀”,发电企业和电网企业之间的博弈既是利益的博弈,也是规则的博弈。两者博弈的结果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售电体制,乃至整个电力体制进一步深化改革的成败得失。
 
 
配电网运营权之博弈
 
配电网络具有一定的自然垄断性,配电网络的重复投资必然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和显而易见的不经济性,无论是《电力法》还是配套文件均肯定了配电网络的自然垄断地位。
 
过去,《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等法律、法规基于输配售不分的传统体制,确立了“一个营业区只设立一个供电营业机构”的原则,因此不会存在配电网经营权竞争问题。
 
《关于推进售电侧改革的实施意见》规定“拥有配电网经营权的售电公司应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同时还规定:“同一供电营业区内可以有多个售电公司,但只能有一家公司拥有该配电网经营权,并提供保底供电服务。同一售电公司可在多个供电营业区内售电。”也就是说,允许增量配电业务的输配分离(即允许社会资本投资增量配电网,而输电网仍由电网企业投资运营),以及输配与售电的分离(即从事输配业务的电网企业与独立售电公司),也明确了在输配环节仍进行排他性许可管制。
 
问题在于,是否意味着允许电网企业与售电公司(授予配网经营权)在配网投资领域开展竞争?“同一供电营业区”应如何界定?
 
从目前来看,主管部门事实上允许发电企业“蚕食”电网企业的配网经营权。国家能源局在《关于推进售电侧改革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阶段的起草说明中指出:“关于发电企业的售电公司拥有配电网经营权问题,为了调动发电企业参与售电的积极性,也不至于造成新的‘厂网不分’。《实施意见》对发电企业的售电公司拥有绝对控股增量配电网(不包括公共配电网)并未专门限制。”
 
显然,发电企业在本轮电改下应可以与电网企业在配网领域开展竞争。除了上述并不够细化的排他性许可限制规则,其他关于配网投资竞争性规则应及早谋划并进行法律层面的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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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大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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