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定价机制
电力定价机制包括政府定价和市场定价两类。
政府定价是以成本为基础的定价方法,主要目标是补偿供电成本、形成合理收益、依法计入税金。政府定价的优势在于机制简明、价格稳定,便于将电价作为政策性调节工具,控制垄断利润;缺点在于高度依赖全面细致的成本审查,价格水平难以及时反映发用电成本变化,配置电力资源的效率往往不高。
市场定价是在市场竞争下主要由供求关系决定价格的定价方法,主要目标是高效配置电力资源。市场定价的优势在于价格水平可准确、及时反映电力供求关系变化,配置效率较政府定价高;缺点在于价格频繁波动形成风险,在竞争不充分的情况下容易形成价格操纵或市场失灵,需要配套严格的市场监管。
电力市场化电价形成方式
集中竞价,指在设置的交易报价提交截止时间前,电力交易平台汇总市场主体提交的交易申报信息,按照市场规则统一出清形成价格的过程。
滚动撮合,指在规定的交易起止时间内,市场主体滚动提交购电或者售电信息,电力交易平台按照时间优先、价格优先的原则撮合成交形成价格的过程。
挂牌,指市场主体通过电力交易平台,将需求电量或者可供电量的数量和价格等信息对外发布要约,符合资格要求的另一方提出接受该要约的过程。
市场化改革前,电价按政府定价方式形成;市场化改革后,上网电价引入竞争、由市场定价形成,输配电价独立监管、由政府定价形成,销售电价主要由市场定价形成、政府实施调控。目前我国处于市场化改革过渡期,政府定价和市场定价两种方式并行,形成电价“双轨制”。
电价“双轨制”形成过程
2002年以前,供用电各环节完全按照政府定价方式形成电价。2002年《关于印发电力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02〕5号)印发,明确“竞价上网”发展方向,经过2004年区域市场交易试水和2009年电力直接交易试水,逐渐形成“部分发电由市场定价、其他发电由政府定价”的发电侧“双轨制”,以及“部分工商业用电由市场定价、其他用电保持由政府定价”的用户侧“双轨制”。
2015年《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印发,进一步加快电力市场化改革,由市场定价的发用两侧电量占比逐步提高;2021年10月《关于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439号)印发,明确燃煤发电全部进入市场、工商业用户也全部进入市场,进而形成“全部煤电及部分其他发电由市场定价、其他发电由政府定价”和“所有工商业用电由市场定价、居民农业用电保持由政府定价”的“双轨制”。
责任编辑:雨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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