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对售电公司实行保证金制度 合理不合法?

2017-04-19 15:51:38 晶见 作者:晶见工作室  点击量: 评论 (0)
对电力这个新兴市场实行保证金制度获得不少省份主管部门的青睐,这能否有效避免违约事件的发现还需观察。(文章来源:晶见 ID:EnergyStudies 作者: 晶见工作室)实行保证金制度是略显懒政的行为,在准入程序


为什么同在南网区域的广东为什么却没有实行类似的保证金制度?
 
晶见认为,目前广东电力市场交易火爆,竞争激烈,大部分开展业务的售电公司都希望长期发展,维持良好的公司声誉是必不可少的。同时广东的经济基本面向好,生产波动起伏不大,对比贵州目前多数工厂停产的状况,用户合同履约率较高,对广东售电公司而言也就少了很多的考核风险,违约情况尚未严重到迫切采取措施来治理。
 
某国网区域某电力交易中心相关主管人员认为,对新兴的电力市场收取保证金是一种略显懒惰的行为:“政府主管部门应该在准入的过程严格中把关,确保遵守市场信用体系的公司进入交易名单,准入过程一般可以辨别出无法履行合同,不规范的公司。
 
各省现有保证金制度汇总
 
 
保证金是否完全没有实行的余地?并不是。
 
云南就是保证金制度的示范案例,目前实施的保证金与信用体系联动取得了不错的效果。
 
根据昆明电力交易中心在其官网发布的云南电力市场风险提示书提到,在录的22家售电公司和公示的10家公司,其中10家公司已按照相关要求缴纳交易保证金。并且截止3月31日,云南售电公司代理的用户数已达703户。晶见认为,售电公司与用户迅速签约跟保证金制度一定程度上关系。
 
除了云南,江苏所设想的制度则是目前集有关售电领域保证金制度的大成者,将湖南省与云南省的制度思想融合,同时也不违背国家清退保证金的精神,因为其所采纳的担保方式是银行保函,符合工作精神中的转换保证金缴纳方式。
 
什么是银行保函?
 
银行保函是银行书面承诺形式下的保证金,是由第三方提供的一种货币担保,对比现金抵押造成的出资方现金流紧张,银行保函既能起到担保作用,也能筛选不良企业,如果企业信誉不好,银行是不愿为其出具保函的。
 
江西省能监局在2017年3月13日在官网发布了江苏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试行)的征求意见稿,意见稿中是这样描述的:
 
售电公司需按照合同签订量的待执行部分,向交易中心每月提供银行履约保函作为违约担保。其中待执行电量超过30亿千瓦时的售电公司,暂需提供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的银行履约保函;待执行电量超过6亿千瓦时的售电公司,暂需提供不低于500万人民币的银行履约保函。同时,建立售电公司信用评价体系,按照信用程度,调整银行履约保函额度。
 
晶见认为,是否需要施行这样的制度需要各省主管部门依据本省市场情况综合考虑,如果省内交易存在严重的违约现象,市场参与者利益得不到保障,施行类似的保证制度的确可以保障参与者的利益,也能约束交易双方。
 
原标题:政府对售电公司实行保证金制度,合理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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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大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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