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电站状告环境保护局 被最高法列为典型案例
近期,最高法发布了环境资源审判保障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十大典型案例。其中一起案例是,岳西县美丽水电站诉岳西县环境保护局环境保护行政决定案。最高法认为这是一起在自然保护区内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引发的行政案件,因而具有典型意义。最高法认为,自然保护区设立在先,水电站建立时虽然取得了相关部门的批复,但该水电站机房建设在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蓄水坝建设在保护区核心区,违反了《自然保护区条例》的规定。
//基本案情//
1994年国务院确定鹞落坪自然保护区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2001年原国家环保总局批准了《国家级鹞落坪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2001-2015)》。
2005年美丽水电站在位于鹞落坪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的包家乡鹞落坪村开工建设。
2006年岳西县水利局批复同意建设。
2009年岳西县环境保护局以美丽水电站位于自然保护区实验区为由,补办环评批准手续。
2017年安徽省第五环境保护督察组等先后对鹞落坪自然保护区内的违法建设进行督察,要求迅速查处。
岳西县环境保护局经立案调查,认定美丽水电站是在设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后建设,机房、明渠和涵洞位于鹞落坪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蓄水坝位于保护区的核心区。岳西县环境保护局作出岳环责停字[2017]15号《责令停产整治决定书》,责令美丽水电站立即停止生产;作出岳环限拆字[2017]04号《责令限期拆除设施设备通知书》,责令美丽水电站限期自行拆除电站上网断路器,移除主变压器。
美丽水电站不服,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责令停产整治决定书》,确认《责令限期拆除设施设备通知书》违法。
//裁判结果//
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美丽水电站在鹞落坪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建设水电站的行为违反《自然保护区条例》规定,依法应予关闭、拆除。水电站建成后,虽然经过岳西县水利局补办了批准手续,但并不影响岳西县环境保护局对违法建设事实的认定。岳西县环境保护局依法享有行政执法权。一审法院判决驳回美丽水电站诉讼请求。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系在自然保护区内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引发的行政案件。长江流域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脆弱区及自然保护区较多,人民法院在审理上述区域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及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案件时,需要坚持保护优先的理念,正确处理好生态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的关系,将构建生态功能保障基线、环境质量安全底线、自然资源利用上线三大红线作为重要因素加以考量,保障重点区域实现扩大环境容量和生态空间的重要目标。鹞落坪自然保护区内有大别山区现存面积最大的天然次生林,植物区系复杂,生态系统完整,在保护生物多样性及涵养水源方面具有极为重要的价值。鹞落坪自然保护区设立在先,美丽水电站建立时虽然取得了相关部门的批复,但该水电站机房建设在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蓄水坝建设在保护区核心区,违反了《自然保护区条例》的规定。人民法院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依法认定美丽水电站应予关闭和拆除,为保护长江流域自然保护区提供了坚强的司法后盾。
获悉,岳西县美丽水电站于2017年12月5日向岳西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岳西县水利局、岳西县环境保护局于2017年6月9日作出的行政强制行为违法,同日提出申请,要求将该案移送无利害关系的法院审理。2018年1月23日,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2018年5月16日、6月26日,先后两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法院判决:确认被告岳西县水利局、岳西县环境保护局于2017年6月9日对原告岳西县美丽水电站大坝实施强制拆除的行政行为违法。不过据悉,岳西县水利局、岳西县环境保护局提出上诉。
责任编辑:仁德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