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委:电网企业不得变相收取垄断性服务费 全面清理转供电不合理加价行为
7月10日,国家发改委官网发布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通知严肃提出了在有关于一般工商业电价平均降低10%的要求落实到位,降成本成果惠及终端用户过程中所遇到的一些问题。为贯彻落实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简政放权、创新监管、优化服务,减轻企业负担,优化营商环境,发改委特下发此有关事项通知。
在的关于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事项的有关通知中,第一点就明确了“电网企业提供的输配电及相关服务发生的费用应纳入输配电成本,通过输配电价回收,不得再以其他名义向用户变相收取费用。”
同时,明确指出,取消电网企业向电力用户收取的变电站间隔占用费、计量装置校验费、电力负荷管理终端设备费等收费项目;取消可以纳入供电基本服务的电卡补办工本费、复电费、更名过户费等收费项目,以及与之服务内容相似的其他垄断性收费项目。要求“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严格监管,进一步清理电网企业收费,降低工商企业用电成本。确需保留的垄断性服务收费项目,按照地方定价目录和实行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严格管理并向社会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的监督;没有列入清单的项目,一律不得收费。”
电网企业已为电力用户提供计量装置校验、复电服务超过三次且不属于电网企业责任的,由用户承担相关费用。
据了解,电力负荷管理终端设备费大约为100kVA及以上(I型)降为5000元/户、50kVA-100kVA(II型)降为2000元/户。电力负荷管理终端设备费的征收对象为新装电力用户,该收费标准已含设备安装、维护、迁移和通讯等费用。
2017年8月,国家发改委制定并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垄断行业价格监管的意见(发改价格规〔2017〕1554号),此文件中明确提出“所有垄断行业定价项目均纳入定价目录,实行清单化管理,并及时向社会公开。”
该《意见》要求,清理规范垄断行业经营服务性收费,取消违规不合理收费,推动降低偏高收费标准。具备竞争条件的收费项目,一律放开由市场调节。保留政府定价管理的,要纳入收费目录清单,2017年底前统一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由企业依法自主定价的,要落实明码标价规定,明确收费项目名称、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没有提供实质性服务的,一律不得收费。已通过价格回收的成本,不得另行收费补偿。加大执法力度,严禁利用优势地位强制服务、强行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多收费少服务。
发改委在本次发布的《关于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中,明确指出了“目前,一些地方的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物业、写字楼等转供电环节存在不合理加价现象,国家多次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的措施未能得到有效传递和落实,必须采取有力措施清理规范,确保降价成果真正惠及终端用户。”
对此,国家发改委要求电网企业“对于具备改造为一户一表条件的电力用户,电网企业要主动服务,尽快实现直接供电,并按照目录销售电价结算。不具备直接供电条件,继续实行转供电的,转供电主体要将今年以来的降价政策措施全部传导到终端用户。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会同电网企业采取有效措施,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加收的其他费用,纠正转供电主体的违规加价、不执行国家电价政策的行为。”
此次发改委再次强调了加快退还用户临时接电费。要求“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要督促电网企业于今年7月底前全部退还已向电力用户收取的临时接电费。确因用户销户等原因无法退还的,电网企业应在营业网点、当地主要媒体上依法公告,并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理,在债权诉讼时效结束后仍无法退还的,冲减省级电网输配电准许收入。”同时,要求“开展减免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政策性交叉补贴和系统备用费政策落实情况检查”省级电网企业要于7月底前将本地区并网自备电厂名单(区分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和其他两类)、系统备用费减免政策落实情况、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征缴详细情况报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尚未落实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要督促电网企业尽快落实到位。
责任编辑:仁德财